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經第13/2008號法律、第12/2009號法律和第7/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通過本決議。*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26號決議
第一條——通過議員證的格式,該格式載於屬本決議的附件內。
第二條——上條所指格式屬立法會專用。
第三條——議員證屬立法會所有。
第四條——議員證供個人使用,不可移轉,只用作證明持證人的議員身分。
第五條——不出示議員證,不得成為剝奪、限制或約束議員行使依法享有的豁免權、權利及特權的理由。
第六條——在上條所指情況,得要求議員以任何其他方式證實其身分。
第七條——議員證不得用作有別於第四條所規定的用途。
第八條——執行委員會保留解釋本決議及填補遺漏情況的權限。
第九條——本決議即時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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