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27,121,000.00(澳門幣貳仟柒佰壹拾貳萬壹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民航局
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博樂克——正選委員:陳穎雄,夏利樂 (財政局代表)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十月十八日第第53/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708,468,000.00(澳門幣柒億零捌佰肆拾陸萬捌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三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林美美、陳榮光、劉永誠、飛迪華 。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70,000,000.00(澳門幣壹億柒仟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基金會
二零零三年度本身預算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
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吳志良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退休基金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分別為$874,622,000.00(澳門幣捌億柒仟肆佰陸拾貳萬貳仟元整)及$129,848,000.00(澳門幣壹億貳仟玖佰捌拾肆萬捌仟元整),從而使財產增加 $744,774,000.00(澳門幣柒億肆仟肆佰柒拾柒萬肆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退休基金會二零零三年度本身預算
按性質劃分之收益
按性質劃分之開支
資源及投資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劉婉婷;副主席:沙蓮達;委員:馬丁士,雪萬龍。
人員編制
| 人員組別 | 職層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 領導及主管 | - |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1 |
| - |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 1 | |
| - | 行政管理人 | 3(*) | |
| - | 廳長 | 1 | |
| - | 處長 | 2 | |
| - | 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主管 | 1 |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15 |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5 |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1 |
| 資訊員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1 |
| 8 | 資訊技術員 | 1 | |
| 7 | 資訊督導員 | 1 | |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23 |
| 6 | 助理技術員 | 3 | |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3 |
| 總額 | 62 | ||
* 全職或兼職
| 相關法規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3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二零零三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69,320,000.00(澳門幣陸仟玖佰叁拾貳萬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二零零三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
開支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於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行政委 員會——主席:張永春——委員:甄倩敏——李勝里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3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重返基金二零零三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2,543,5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肆萬叁仟伍佰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二月四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社會重返基金二零零三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
開支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社會重返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張永春,委員:高文德,李勝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