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以載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設人員編制,修改核准規範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中所指的、並經第26/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設人員編制。而本批示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職務名稱 | 職位數目 | 
| 軍事化人員 | |
| 警務總長 | 1 | 
| 副警務總長 | 1 | 
| 警司/副警司 | 2 | 
| 警長 | 2 | 
|  
 副警長 高級警員/警員  | 
      9 | 
| 偵查人員 | |
| 督察/副督察 | 3 | 
|  
 首席偵查員 一等及二等偵查員 助理刑事偵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