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2/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會秘書處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