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9/2025號行政命令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69/2026號行政命令重新公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的行政長官在該等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授予該司司長黃少澤。

二、獲授權者在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方面具下列執行權:

(一) 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招標方案、投標邀請書,以及其他屬重要的程序文書;

(二) 任免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以及獨一委員會成員;

(三) 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上兩款所指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不包括法律規定不可授予者。

四、獲授權者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的執行權受下列限制:

(一) 如屬許可工程的競投及開支,有關金額以澳門元九千萬元為限,但屬法律允許直接磋商、預先或無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以及免除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則以澳門元六千萬元為限;

(二) 如屬許可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開展及開支,受下列任一情況的金額限制:

(1) 屬按金額選擇程序類型的情況,以澳門元四千五百萬元為限;

(2) 屬不按金額選擇程序類型或免除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以澳門元三千萬元為限;

(三) 如屬許可其他法定開支,有關金額以澳門元三千萬元為限。

五、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第一款所指的部門、實體及司長辦公室的領導人。

六、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