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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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國際機場三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共五個式樣,其面額與數量如下:
| 二元五角 | 100,000枚 |
| 四元 | 100,000枚 |
| 四元五角 | 100,000枚 |
| 六元 | 100,000枚 |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1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六千二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