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七條,以及第2/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應余成斌的請求,免除其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的職務。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