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中級法院何偉寧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終審法院法官。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盧映霞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
三、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外籍法官Jerónimo Alberto Gonçalves Santos(羅睿恆),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為期兩年。
四、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第一審法院院長姚頴珊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五、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第一審法院戎奇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