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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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23號行政法規《政府長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
(一)申請是在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提出;
(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