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集體投資公司的首次登記的手續費為澳門元3,000元。
二、有限合夥基金的首次登記的手續費為澳門元3,000元。
一、如以公證書形式設立投資基金,不論該公證書標的的行為價值可否被確定,每一公證行為的手續費為澳門元3,000元。
二、如上款所指設立行為屬依法應採用公證書作出讓與或移轉財產時,則按第89/2024號行政命令核准的《公證手續費表》的規定計算公證行為手續費。
一、對於本行政命令未有就集體投資公司及有限合夥基金的商業登記手續費作出特別規範的事宜,補充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十月十一日第56/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業登記法典》及第89/2024號行政命令核准的《商業登記手續費表》的規定。
二、對於本行政命令未有就投資基金的公證行為手續費作出特別規範的事宜,補充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89/2024號行政命令核准的《公證手續費表》的規定。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