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7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8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柯維納馬路戶外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收費

一、[……]

二、[……]

三、[……]

四、進入停車場並於十五分鐘內按下條第三款所指的繳付方式進行繳費,免收上款所指的泊車費用。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

二、[……]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應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三)僅當上述各項繳付系統出現故障時,使用者方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並應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廢止]

五、未按第三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二、廢止經第8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柯維納馬路戶外公共停車場規章》第四條第四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葡文版本

第27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華士古達嘉馬花園、日暉大廈、快盈大廈、栢樂(外港客運碼頭)、青怡大廈及公共衛生專科大樓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而作出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葡文版本

第27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二六年度,豁免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繳付第2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的租金。

二、於二零二六年度,豁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繳付經第2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小販准照收費表》所指准照的發出及續期費用。

三、於二零二六年度,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