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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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經第59/2010號行政命令核准,並經第99/2010號行政命令、第45/2014號行政命令、第49/2016號行政命令及第32/2024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使用費
一、每立方米用水的使用費釐定如下:
| 用水 | 用水量 | 每立方米用水的使用費 (澳門元) |
|
|---|---|---|---|
| 飲用水 | 家居用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種用水 | 〔……〕 | 〔……〕 | |
| 一般非家居用水 | 〔……〕 | 〔……〕 | |
| 原水 | 〔……〕 | 〔……〕 | |
| 再生水 | 家居用水 | 任何用水量 | 3.81 |
| 特種用水 | 任何用水量 | 6.59 | |
| 一般非家居用水 | 任何用水量 | 5.13 | |
二、〔……〕
三、〔……〕
四、為計算家居用水的飲用水的使用費,須按兩次讀取水錶相距的日數與兩個月的日數之間的比例,對每一階梯訂定的用水量作調整。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