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202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19

版數:

4-6

  • 修改第59/201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第三條。
相關法規 :
  • 第59/2010號行政命令 - 核准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
  •  
    相關類別 :
  • 水及供排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59/2010號行政命令核准,並經第99/2010號行政命令第45/2014號行政命令第49/2016號行政命令第32/2024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使用費

    一、每立方米用水的使用費釐定如下:

    用水 用水量 每立方米用水的使用費
    (澳門元)
    飲用水 家居用水 〔……〕  
    〔……〕 〔……〕
    〔……〕 〔……〕
    〔……〕 〔……〕
    〔……〕 〔……〕
    特種用水 〔……〕 〔……〕
    一般非家居用水 〔……〕 〔……〕
    原水 〔……〕 〔……〕
    再生水 家居用水 任何用水量 3.81
    特種用水 任何用水量 6.59
    一般非家居用水 任何用水量 5.13

    二、〔……〕

    三、〔……〕

    四、為計算家居用水的飲用水的使用費,須按兩次讀取水錶相距的日數與兩個月的日數之間的比例,對每一階梯訂定的用水量作調整。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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