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使用澳門戶外表演區的收費表》,該收費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
二、自本批示公佈翌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戶外表演區的試營運期間,使用該表演區的收費按附件表一所載金額的百分之一百計算,但僅在演出活動實際完成及使用期完結後,向文化局申請退回百分之二十五的收費金額。
三、自本批示公佈翌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戶外表演區的試營運期間,使用該表演區連續滿三十日且演出日不少於兩日,收費按附件表二所載金額計算。
四、按上款規定使用表演區超出三十日,超出期間的使用收費按第二款的規定計算。
五、廢止第108/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但不影響本批示生效日前已提交的申請,繼續適用該批示第二款的規定計算收費。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 演出活動的最高觀衆入場人數 | 演出當日 | 排練日或搭建日 |
|---|---|---|
| 金額 (澳門元) | 金額 (澳門元) | |
| 30,000或以上 | 500,000.00 | 250,000.00 |
| 30,000以下 | 350,000.00 | 175,000.00 |
| 演出活動的最高觀衆入場人數 | 金額 (澳門元) |
|---|---|
| 30,000或以上 | 3,600,000.00 |
| 30,000以下 | 2,520,000.00 |
註:倘同一機構舉辦多於一日的活動,收費則按其中最高觀眾入場人數的活動日作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