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2026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2026

刊登日期:

2026.1.26

版數:

3-11

  • 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施行細則。
相關法規 :
  • 第5/2025號法律 - 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
  • 第15/77/M號法律 - 核准營業稅章程。
  • 第8/2005號法律 - 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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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旅遊 - 旅行社及導遊 - 保險 - 旅遊業類 - 行政准照 - 旅遊局 - 旅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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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26號行政法規

    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25號法律《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第5/2025號法律的施行細則。

    第二條

    申請或通知所需提交的一般文件

    一、第5/2025號法律規定的申請或通知須向旅遊局提出,並提交填妥的由旅遊局提供的專用表格,以及按第二款至第四款所指的情況提交相關文件,但不影響第六款和第七款規定及以下數章規定的適用。

    二、如申請人屬自然人,須提交其具簽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三、如申請人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提交其具簽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核准的《營業稅規章》的規定作出開業申報的證明文件副本。

    四、如申請人屬法人,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如屬公司,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副本及其法定代表具簽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如屬社團或財團,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在該局登記的證明書副本及領導架構證明書副本,以及其機關主要據位人具簽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五、申請或通知亦須附同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六、如以上數款所指文件的資料可由旅遊局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尤其是具備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的正當性的規定,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則申請或通知無須提交該等文件。

    七、如有合理理由懷疑申請人提交的任何文件的真確性或真實性,旅遊局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或提交相關正本。

    第二章

    准照

    第三條

    旅行社准照

    一、旅行社准照的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擬使用的主營業場所的不動產物業登記證明副本;

    (二)上項所指不動產的比例為1:100的平面圖,其內須標示實用面積及內部設備,並由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技術員簽署;

    (三)已根據第5/2025號法律第六章第一節的規定提供擔保的證明文件;

    (四)已根據第5/2025號法律第六章第二節的規定購買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的保單;

    (五)根據《營業稅規章》的規定作出開業申報的證明文件副本;

    (六)第十二條所指關於擔任技術主管的相應文件。

    二、上款(三)項至(五)項所指的文件可於接獲旅遊局通知申請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第四條

    分社准照

    分社准照的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擬使用的分社的不動產物業登記證明副本;

    (二)上項所指不動產的比例為1:100的平面圖,其內須標示實用面積及內部設備,並由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技術員簽署。

    第五條

    服務櫃枱准照

    服務櫃枱准照的申請須附同標示服務櫃枱位置的圖則。

    第六條

    註銷旅行社、分社或服務櫃枱准照

    一、如主營業場所所在地業權人提出註銷旅行社准照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由物業登記局在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載有主營業場所所在地業權人身份的物業登記證明副本;

    (二)准照持有人已喪失佔用相關地點的權利的證明文件副本。

    二、上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註銷分社或服務櫃枱准照的申請。

    第三章

    准照的變更

    第七條

    轉讓或租賃商業企業

    轉讓或租賃商業企業的預先許可申請,須按情況附同下列文件:

    (一)有關轉讓商業企業所有權或租賃商業企業的證明文件副本;

    (二)第三條規定的申請旅行社准照須附同的文件。

    第八條

    更改營業場所名稱

    如擬使用的營業場所名稱屬第5/2025號法律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的已註冊商標的情況,預先許可申請須附同申請人具正當性使用該已註冊商標的證明文件副本。

    第九條

    搬遷

    一、主營業場所或分社的搬遷的預先許可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擬遷往的主營業場所或分社的不動產物業登記證明副本;

    (二)上項所指不動產的比例為1:100的平面圖,其內須標示實用面積及內部設備,並由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技術員簽署。

    二、服務櫃枱的搬遷的預先許可申請須附同標示服務櫃枱擬遷往的位置的圖則。

    第四章

    擔保及職業民事責任保險

    第十條

    金額

    一、第5/2025號法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擔保金額為澳門元六十萬元。

    二、第5/2025號法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的保額不少於澳門元一百萬元。

    第五章

    技術主管

    第十一條

    擔任技術主管的要件

    具備下列任一資格者,視為符合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擔任技術主管的學歷或專業培訓的要件:

    (一)如屬該條(一)項(1)分項規定的情況,修畢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開辦或非本地高等院校開辦且獲澳門旅遊大學認可的屬旅遊範疇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如屬該條(一)項(2)分項規定的情況,修畢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且課時不少於三十小時的屬旅遊範疇的專業培訓課程。

    第十二條

    更換、新增或補充技術主管

    更換、新增或補充技術主管的預先許可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入職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填妥由旅遊局提供的《技術主管個人履歷及聲明書》;

    (三)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副本,如屬具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一)項規定的語言能力者;

    (四)旅遊範疇學歷或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屬具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一)項(1)分項或(2)分項規定的學歷或專業培訓者;

    (五)專業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屬具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一)項(3)分項或(二)項規定的專業經驗者;

    (六)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技術主管且終止有關職務不足兩年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屬第5/2025號法律第三十四條(三)項規定的情況。

    第六章

    導遊及接送員

    第十三條

    導遊的學歷及專業培訓

    一、導遊須至少具備高中教育學歷。

    二、修畢下列任一專業培訓課程,視為符合第5/2025號法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從事導遊職業的要件:

    (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開辦或非本地高等院校開辦且獲澳門旅遊大學認可屬旅遊範疇的高等教育課程,以及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且課時不少於一百零二小時的關於從事導遊職業的補充課程;

    (二)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且課時不少於一百五十小時的關於從事導遊職業的培訓課程。

    三、第5/2025號法律第七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導遊知識更新課程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且課時不少於三點五小時。

    第十四條

    導遊證

    一、導遊證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從事導遊職業所需學歷及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二)一吋半彩色近照一張。

    二、如屬第5/2025號法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申請人尚須附同其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具期限的聘用方式從事導遊職業的證明文件副本。

    第十五條

    更新導遊資料

    如擬更新的導遊資料涉及導遊證持有人所具備的語言或方言的能力,申請須附同其通過澳門旅遊大學有關語言或方言考核的證明文件副本。

    第十六條

    補發導遊證

    補發導遊證的申請須附同證件遺失聲明或破損的導遊證副本。

    第十七條

    導遊證的續期

    一、導遊證的續期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在導遊證有效期內合格修畢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的導遊知識更新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

    (二)一吋半彩色近照一張。

    二、如屬第5/2025號法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申請尚須附同導遊證持有人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具期限的聘用方式從事導遊職業的證明文件副本。

    第十八條

    重新發出導遊證

    一、導遊證失效、應持有人申請註銷或導遊被科處禁止從事導遊職業的期間屆滿後,利害關係人可申請重新發出導遊證,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在提出申請之前的三年內合格修畢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的導遊知識更新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

    (二)一吋半彩色近照一張。

    二、如屬第5/2025號法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利害關係人尚須附同其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具期限的聘用方式從事導遊職業的證明文件副本。

    第十九條

    接送員申請導遊證

    第5/2025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導遊證申請須附同合格修畢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的轉職導遊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

    第七章

    保全措施

    第二十條

    廢止保全措施

    一、如主營業場所所在地業權人提出第5/2025號法律第八十八條第五款規定的廢止保全措施的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由物業登記局在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載有主營業場所所在地業權人身份的物業登記證明副本;

    (二)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者喪失佔用相關地點的權利的證明文件副本。

    二、上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分社或服務櫃枱所在地業權人提出的廢止保全措施申請。

    第八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一條

    補正缺漏及期間的中斷

    一、如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的申請或通知存有缺漏,旅遊局應通知利害關係人在其指定期間內補正缺漏或提交組成卷宗所需的補充文件或資料,亦可要求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如出現要求申請人補正卷宗組成的缺漏的通知,則中斷計算旅遊局作出決定的期間。

    三、如申請人在第一款所指的期間屆滿後仍未補正缺漏,則申請不獲批准,或視為未有作出通知,卷宗即歸檔。

    四、上款的規定不妨礙申請人重新提出申請或作出通知,亦不影響承擔倘有的行政違法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表格式樣

    本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用表格式樣,由旅遊局制定,並公佈於其互聯網網站。

    第二十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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