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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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26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二十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5/2020號行政法規

第19/2022號行政命令第52/2023號行政命令第87/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互相合作及協助

一、〔……〕

二、司法警察局可在其工作的各領域,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同類機構建立合作關係。

三、司法警察局尚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涉及司法警察學校的工作領域的有關實體、公共或私人機構建立合作關係。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

二、司法警察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廢止〕

(九)〔……〕

(十)〔……〕

三、司法警察局尚設有司法警察學校,該學校屬等同廳級附屬單位的從屬機構。

四、〔……〕

五、〔……〕”

第二條

增加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的條文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一-A條及第三十五-A條,內容如下:

“第一-A條

 隸屬

司法警察局隸屬於保安司司長。

第三十五-A條

司法警察學校

一、司法警察學校具下列職權:

(一)促進有利於履行司法警察局職責的培訓的研究、規劃和推廣,以及組織和舉辦相關培訓活動,尤其是:

(1)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規定的晉級課程和培訓課程,以及促進相關實習的完成;

(2)以司法警察局人員為對象的專題培訓及進修課程;

(3)與司法警察局職責有關的專題講座、座談會、研討會、定期會議及其他類似活動;

(4)司法警察局人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進行參訪學習及專題交流活動;

(5)對培訓員、指導員及實習指導員進行教學及技術培訓;

(二)經保安司司長許可,應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要求而為其工作人員舉辦專項培訓課程;

(三)根據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及機構訂立的協議或議定書,與有關實體或機構合作舉辦培訓活動;

(四)監察和評估各項培訓活動的執行成效;

(五)為進入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或在該職程內晉級而開展的招聘和甄選程序提供必要的協助;

(六)負責司法警察局的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工作;

(七)協調司法警察局官方網站的更新工作;

(八)策劃、組織及促進司法警察局人員參加康體活動;

(九)執行局長指派的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二、經保安司司長許可,司法警察學校可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專家擔任課程、講座、座談會及研討會等活動的導師,相關報酬由保安司司長以批示訂定。

三、司法警察學校設有下列機關:

(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其職級等同廳長;

(二)教學委員會。

四、司法警察學校的組織及運作的內部規章由保安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核准。”

第三條

廢止

廢止:

(一)七月二十七日第32/98/M號法令

(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八)項。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