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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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6號行政法規
二零二五/二零二六學校年度廣東省學校就讀學生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二零二五/二零二六學校年度向在廣東省學校就讀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下稱“學生”)發放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須遵守的規定及程序。
二、上款所指的廣東省學校不包括辦學實體根據第15/202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第十-A條取得許可而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合作區”)開辦的學校。
第二條
受益人
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的受益人為在廣東省學校就讀下列教育階段的學生:
(一)學前教育;
(二)小學教育;
(三)初中教育;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
第三條
發放要件
一、學生須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仍實際就讀上條所指教育階段且於第七條第二款所指的截止申請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方可獲發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二、向就讀全日制普通高中或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的學生發放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尚取決於修讀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組織的、旨在加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經濟、文化,以及合作區最新發展等方面認識的課程。
三、上款所指課程在二零二六年的六月至八月期間舉行,其課時不少於十二小時,學生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第四條
不得兼收
一、受益於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以及第21/2018號行政法規《回歸教育津貼制度》的學生,不得獲發學費津貼。
二、受益於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的學生,不得獲發學習用品津貼。
第五條
津貼管理
一、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的管理屬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職權。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具職權核實津貼申請,以及統籌有關津貼的發放程序。
三、如證實不當發放或收取津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依職權負責支付所欠款項或按退回公款的法律規定要求退還不當支付的款項。
第六條
津貼金額
一、每名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根據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學費確定,津貼金額的上限為:
(一)學前教育:澳門元八千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元六千元;
(三)初中教育:澳門元六千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澳門元六千元。
二、每名學生的學習用品津貼的金額為:
(一)學前教育:澳門元一千一百五十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元一千四百五十元;
(三)初中教育:澳門元一千七百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澳門元一千七百元。
第七條
申請及發放程序
一、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的發放取決於學生的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又或成年學生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出申請。
二、上款所指任一申請人須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至五月十五日期間內,透過遞交經填妥的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的申請表,又或該局指定的網上系統提出申請。
三、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但屬可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透過包括個人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的文件除外:
(一)學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但屬成年學生則除外;
(三)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成年學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開立的澳門元銀行存摺中載有帳號及持有人身份資料版面的副本,或載有帳號及持有人身份資料的適當證明文件。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自緊接學校年度的十月起將津貼款項一次性存入上款(三)項所指的銀行帳戶。
第八條
負擔
發放本行政法規訂定的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撥款承擔。
第九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