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東亞運大馬路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東亞運大馬路的一塊戶外用地構成的東亞運大馬路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二)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65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4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0個。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 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四、進入停車場並於十五分鐘內按下條第三款所指的繳付方式進行繳費,免收上款所指的泊車費用。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東亞運大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應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三)僅當上述各項繳付系統出現故障時,使用者方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並應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