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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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規章》第十條及第九十四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長須根據《職業稅規章》第十條規定提交的2025年度職業稅收益申報書(M/5式)的期限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