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202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五-A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司法警察學校內部規章。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陳子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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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司法警察學校內部規章

第一條

目的

本內部規章訂定作為司法警察局從屬機構的司法警察學校的組織及運作。

第二條

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規定的課程及實習

第2/202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五-A條第一款(一)項(1)分項所指的課程及實習包括:

(一)為晉級而設的二等督察培訓課程;

(二)為晉級而設的副督察培訓課程;

(三)為晉級而設的刑事偵查主任培訓課程;

(四)晉升至一等刑事偵查員和首席刑事偵查員的晉級課程;

(五)法證高級技術員的各級晉級課程;

(六)法證技術員的各級晉級課程;

(七)刑事技術輔導員的各級晉級課程;

(八)為入職而設的實習督察培訓課程;

(九)為入職而設的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

(十)實習督察的實習;

(十一)實習刑事偵查員的實習;

(十二)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的實習;

(十三)實習法證技術員的實習;

(十四)實習刑事技術輔導員的實習。

第三條

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A條第三款(一)項所指的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具下列職權:

(一)向局長提交司法警察學校的年度活動計劃和年度活動報告,以及被列入司法警察局本身預算的建議內的司法警察學校預算;

(二)統籌、協調及監管在司法警察學校職權範圍內開展的各項活動;

(三)擬定上條(一)項至(九)項所指的課程規章的建議,以及(十二)項至(十四)項所指的實習的理論培訓規章的建議,並提交局長審閱,以便呈保安司司長核准;

(四)擬定上條(十)項和(十一)項所指的實習規章的建議及(十二)項至(十四)項所指的實習的實踐培訓規章的建議,以及擬定相關的實習計劃,並提交局長核准;

(五)就第四條第二款(二)項所指的教學委員會成員及其候補成員的人選提出建議,並提交局長審閱,以便呈保安司司長依第五條作出委任;

(六)就培訓員及指導員的人選提出建議,並提交局長審閱,以便呈保安司司長核准;

(七)就實習指導員的人選提出建議,並提交局長核准;

(八)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教學委員會

一、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A條第三款(二)項所指的教學委員會,為司法警察學校校長的輔助及諮詢機關。

二、教學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司法警察局三名工作人員。

三、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局長批示從上款(二)項所指的成員中指定代任人。

四、第二款(二)項所指的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候補成員按下條第一款所指批示的排名次序代任。

五、主席在司法警察學校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秘書及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五條

教學委員會成員的委任及任期

一、上條第二款(二)項所指的成員及其候補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批示委任。

二、上條第二款(二)項所指的成員的任期最長為三年,可續期;如其在任期內被替代,則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第六條

教學委員會的職權

教學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司法警察學校校長編製年度活動計劃;

(二)就有關課程和實習的規章發表意見;

(三)擬定修讀課程和進行實習的人員的最後成績名單;

(四)就涉及第二條所指的課程或實習的人員是否繼續具備修讀課程的資格、實習資格及其他違反規章的事宜,進行審議並發表意見。

第七條

教學委員會的運作

一、教學委員會的會議由主席召開,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

二、僅在全體成員出席會議時,教學委員會方得運作。

三、就教學委員會會議應繕立會議紀錄,該紀錄應由全體成員及秘書簽署。

四、主席可邀請司法警察學校負責培訓活動的工作人員列席教學委員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五、主席可邀請修讀課程或進行實習人員的代表列席非為議決成績的教學委員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六、關於教學委員會運作的其他事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中有關合議機關的規定。

第八條

教學人員

一、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A條第一款(一)項(5)分項所指的培訓員、指導員及實習指導員須經適當的教學技術培訓或具備合適的專業經驗。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報酬適用規範公職人員的一般性規定。

第九條

內部組織

司法警察學校設有下列內部組織:

(一)培訓及行政中心;

(二)編輯出版中心;

(三)中葡翻譯中心;

(四)文獻及圖書管理中心。

第十條

培訓及行政中心

培訓及行政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執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A條第一款(一)項至(五)項和(八)項的工作;

(二)確保制定教學大綱;

(三)收集教學資料;

(四)在技術上輔助教學人員和教學活動;

(五)負責行政工作及提供後勤支援工作;

(六)執行上級指派的與培訓及行政相關的工作。

第十一條

編輯出版中心

編輯出版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司法警察局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工作,尤其有關策劃、選題、組稿、排版、校對、編印及發行等方面的工作;

(二)對司法警察局的出版物發展規劃提出建議;

(三)協調司法警察局官方網站的更新,並在網站設計及規劃方面等提供技術輔助;

(四)執行上級指派的與編輯出版相關的工作。

第十二條

中葡翻譯中心

中葡翻譯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在司法警察學校職權範圍內開展的各項活動提供中葡翻譯,尤其是教學大綱、教材、講義、演講稿及司法警察局出版物;

(二)負責在司法警察局職權範圍內的中葡口譯工作;

(三)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中葡翻譯工作。

第十三條

文獻及圖書管理中心

文獻及圖書管理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就書刊的採購提出建議並負責相關訂購工作;

(二)負責圖書館正常運作,尤其是接收、整理、保存及維護圖書及文獻資源,定期更新圖書目錄及庫存資料;

(三)確保教學資源的可用性,尤其是整理、保存及維護在司法警察學校職權範圍內開展的各項活動的教學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