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廢止

廢止:

(一)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的第3.0條(文字訊息服務)第3.1項(專用電報),以及第9.0條(綜合服務數碼網絡);

(二)第34/200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一款(三)項及其核准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的第9.0條(綜合服務數碼網絡)。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