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
(一)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的第3.0條(文字訊息服務)第3.1項(專用電報),以及第9.0條(綜合服務數碼網絡);
(二)第34/200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一款(三)項及其核准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的第9.0條(綜合服務數碼網絡)。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