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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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澳門元五萬一千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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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2026專項世界集郵展覽」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共一個式樣,數量750,000枚,面額如下:

五角、一元、二元五角、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六元、八元、十元、十二元、十四元、二十一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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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合理利用符合臨時使用條件的土地資源,位於沙維斯街、汕頭街及布拉格街交界的一塊戶外用地可臨時用作公共停車場,以緩解輕型汽車的泊車需求。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沙維斯街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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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維斯街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臨時使用位於沙維斯街、汕頭街及布拉格街交界的一塊戶外用地構成的沙維斯街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二)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150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8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65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四、進入停車場並於十五分鐘內按下條第三款所指的繳付方式進行繳費,免收上款所指的泊車費用。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沙維斯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應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三)僅當上述各項繳付系統出現故障時,使用者方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並應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擬中止使用停車場或終止提供公共泊車服務,使用者應在交通事務局指定的期間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已依法被鎖的車輛除外。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