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邱潤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許可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所領導部門的撥款承擔、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五)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所領導部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所領導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六)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七)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八)批准將被視為對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一)批給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許可,但以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四)項所指的貨物為限;
(十二)批給經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規定所指的從事轉運活動准照;
(十三)批給十二月二十一日第79/92/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所指的預先許可;
(十四)許可設立四月十一日第18/94/M號法令規定所指的免稅商店。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的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