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龐啓富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統計暨普查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統計暨普查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以登錄於統計暨普查局預算,許可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所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統計暨普查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七)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八)批准報廢被視為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統計暨普查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批准發佈常規和定期製作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統計資料。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的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