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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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將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授予該委員會秘書長陳穎芝:

(一)簽署任用書;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五)對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七)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八)批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認可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

(十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提供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