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4/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財政局局長何燕梅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層建築物獨立單位所有權人身份,就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122號之公務員大廈內若干獨立單位的重建作出所需的相關行為,尤其包括根據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的規定訂立重建協議及具代理權的委任合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