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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財政局局長何燕梅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處理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增資事宜、對增資所認購新股份行使優先權,並簽署相關文件。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