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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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移交逃犯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