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名為“奇想付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Keypay Sociedade Anónima”及英文名稱為“Keypay Limited”的金融機構,其所營事業僅為提供電子支付工具收單服務。
二、“奇想付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元二千萬元。
三、將設立的金融機構應採用經澳門金融管理局預先核准的章程,並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條件從事業務。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26號行政法規《二零二六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電子醫療券以電子方式發放和處理。
二、根據第9/202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將電子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透過移轉的單純意思表示為之。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以電子方式確認。
四、經使用的電子醫療券每月由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五、衛生局最遲須於電子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結算電子醫療券。
六、關於給付電子醫療券的一切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七、電子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八、本批示自第9/2026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