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3/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昇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華士古達嘉馬花園、日暉大廈、快盈大廈、栢樂(外港客運碼頭)、青怡大廈及公共衛生專科大樓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證合同。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