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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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公共建設局標誌
一、核准公共建設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須按上款所指的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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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式樣四

色彩說明:
A.
專色印刷:Pantone 300
四色印刷:C100 M54 Y0 K3
單色印刷:C0 M0 Y0 K100
單色印刷:C0 M0 Y0 K0
字樣說明:
中文:“公共建設局”採用“微軟正黑體粗體”字體。
葡文:“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Obras Públicas”採用“Futura Medium”字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