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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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快達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25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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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達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快達樓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快達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1.95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487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59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28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俾若翰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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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青怡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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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怡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青怡大廈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青怡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569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83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86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青洲大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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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河邊新街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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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邊新街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凱泉灣建築物內並由二樓及三樓構成的河邊新街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261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5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06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貨倉巷。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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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青葱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5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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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葱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青葱大廈內並由一樓至三樓構成的青葱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1.95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630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44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386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鴨涌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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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青翠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6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青翠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青翠樓內並由一樓至五樓構成的青翠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838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313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525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青洲新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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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青泉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6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青泉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青泉樓內並由地面層及一樓構成的青泉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92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54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38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青洲新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12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快富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6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快富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快富樓內並由地面層及一樓至二樓構成的快富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415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21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94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地面層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筷子基巷,一樓至二樓的入口及出口則設於俾若翰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12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青濤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2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青濤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青濤大廈內並由一樓及二樓構成的青濤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163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80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83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沙梨頭北街旁的街道。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12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快盈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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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盈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快盈大廈內並由一樓及二樓構成的快盈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228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21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07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筷子基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12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青洲坊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6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五款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八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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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洲坊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青洲坊大廈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五層構成的青洲坊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3,055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427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628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分別設於李寶椿街及何賢紳士大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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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海灣南街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22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十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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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灣南街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信步閑庭建築物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二層構成的海灣南街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520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306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14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海灣南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1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李加祿街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5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十二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李加祿街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下環衛生中心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二層構成的李加祿街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102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46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56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木瓜圍。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12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台暉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7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台暉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台暉樓內並由一樓及二樓構成的台暉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224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0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19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花地瑪教會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
| |||||||||||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12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8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東北大馬路長者公寓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收費
一、[……]
二、[……]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
二、[……]
三、[……]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
五、[……]”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