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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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6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市政管理委員會的權限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的競投及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三百萬元;
(二)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及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二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一)項及(二)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分別為澳門元一百五十萬元及一百萬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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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市政署綜合服務及規劃廳及市民綜合服務處執行「市政在線」或「意見管理及協調中心」職務及相關支援工作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日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星期三、星期四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六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三至星期六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九)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訂定市政署公民教育處執行公民教育資源中心相關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星期三、星期四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星期三、星期四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三至星期六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三至星期六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三、訂定市政署食品檢驗檢疫處執行屠宰場相關職務的工作人員及協助該範疇駕駛車輛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二至星期日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星期三至星期日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二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一至星期三、星期五至星期日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四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至星期六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日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五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四至星期日自上午四時至十時,星期三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二至星期日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九)星期一、星期三至星期日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二為每周休息日;
(十)星期一至星期三、星期五至星期日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四為每周休息日;
(十一)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五為每周休息日;
(十二)星期一至星期六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三)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四至星期日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三為每周休息日;
(十四)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日自上午五時至十一時,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四、訂定市政署動物檢疫監管處執行動物診療或動物管理職務的工作人員及相關支援工作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二至星期四及星期六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一至星期三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二至星期四及星期六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九)星期一至星期三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五、訂定市政署環境衛生處執行各市政墳場相關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星期日自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日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星期六自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六、訂定市政署環境衛生處執行滅鼠、滅蚊職務的工作人員及協助該範疇駕駛車輛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一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七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十一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七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五時至八時、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五時至八時、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七、訂定市政署城市綠化處執行動物管護或醫護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二至星期四、星期六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一及星期二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一、星期四、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二及星期三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三及星期四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六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三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四及星期五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一至星期三及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二至星期四、星期六自上午二時至七時、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二時至七時、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一、星期五至星期日自上午二時至七時、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四十五分,星期二自上午二時至七時、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星期三及星期四為每周休息日;
(九)星期一至星期三、星期日自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下午八時至十一時四十五分,星期四自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下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十)星期二至星期四、星期六自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下午八時至十一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下午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八、訂定市政署自然護理處執行植物檢驗檢疫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四十五分,星期六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三、星期日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四十五分,星期四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九、訂定市政署行政處執行培訓範疇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七時,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四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訂定市政署化驗處執行化驗、取樣職務的工作人員及協助該範疇駕駛車輛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日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七時,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四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七時,星期日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七時,星期六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四十五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十一、訂定市政署環境衛生處執行各環境資訊中心相關職務的工作人員、自然護理處執行自然科普教育推廣、研究典藏職務的工作人員;城市綠化處、自然護理處和財政及採購處執行設施巡查或監察外判服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日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二至星期四及星期六,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十二、訂定市政署市民綜合服務處及市政署設有前檯服務的各附屬單位執行公眾接待及相關支援工作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九)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六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三、訂定市政署園林綠化廳及其下設各附屬單位執行園林綠化職務的外勤工作人員;市政署附屬單位雜務、後勤支援職務的工作人員及駕駛車輛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但不包括第三、第六及第十款所指的駕駛車輛的工作人員: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五)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六)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十五分、下午一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下午一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七)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八)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六時,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
十四、訂定市政署文康社群及公共關係處執行各活動中心相關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日至星期三,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下午二時十五分至六時三十分,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下午二時十五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及星期六為每周休息日;
(二)星期二至星期五,自上午十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七時十五分,星期六自上午十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七時,星期日及星期一為每周休息日。
十五、由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特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十六、廢止第1/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十七、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