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26

刊登日期:

2026.6.8

版數:

16-19

  • 核准《行政公職局政務服務資訊中心的接待與運作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10/2026號行政法規 - 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26號行政法規《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行政公職局政務服務資訊中心的接待與運作規章》。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行政公職局政務服務資訊中心的接待與運作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行政公職局政務服務資訊中心(下稱“資訊中心”)的接待與運作。

    第二條

    範圍

    資訊中心得接收及分析私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及實體的政務服務提出的諮詢、投訴和建議(下稱“意見”),但屬依法須向具權限實體提出的請求除外,尤其是:

    (一)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

    (二)涉及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內部管理。

    第三條

    目標

    資訊中心致力於提升公眾意見處理的成效,推動政府及服務信息公開的標準化及持續優化,以及維持政務服務資訊的時效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第四條

    意見的提出

    一、意見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資訊中心提出。

    二、如屬口頭方式提出,接待人員應將該意見作成筆錄。

    三、提出意見時,應盡可能指出所涉及的公共部門及實體、清晰陳述意見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具體訴求,包括倘有的發生時間、地點和涉及的人員。

    四、除獲即時答覆的情況外,尚須提供有效的聯絡資料,並應指定一種回覆方式。

    五、如沒有指定回覆方式,則以提出意見的方式或意見內提供的有效聯絡方式,作為回覆的聯絡方式。

    第五條

    處理

    一、資訊中心在接收意見後,應進行登記,並按以下方式跟進:

    (一)屬政務服務的一般資訊諮詢,由資訊中心跟進答覆;

    (二)屬涉及公共部門或實體的職責範圍內的意見,將以個案形式轉介至具權限的公共部門或實體按行政公職局發出的指引所訂定的標準跟進及答覆。

    二、資訊中心應持續監察所轉介個案的處理進度,並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協調或跟進。

    三、如出現下列情況,資訊中心對所提交的意見應作歸檔處理:

    (一)不具有效聯絡資料;

    (二)意見未具備充分資料且經通知後仍未在指定期間作出補充;

    (三)所提供的資訊屬虛假;

    (四)提出的意見不屬第二條所指範圍;

    (五)存有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的內容;

    (六)使用不當言語。

    第六條

    接待時間

    一、資訊中心的接待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屬公眾假期、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獲豁免上班及補假日除外。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資訊中心向公眾提供的其他自動化的接收意見渠道的運作,尤其是線上或電話系統的運作。

    法規:

    第12/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26

    刊登日期:

    2026.6.8

    版數:

    19-20

    • 訂定行政公職局政務服務資訊中心執行公眾接待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第49/2025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26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行政公職局政務服務資訊中心執行公眾接待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 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

    (二) 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星期五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六時。

    二、由行政公職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特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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