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三條及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有關《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續期公證合同》。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