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8/202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3/2026

刊登日期:

2026.6.8

版數:

7-8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直升機場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氹仔客運碼頭直升機場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3/90/M號法律 -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第13/2025號行政法規 - 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的批給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三條及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直升機場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氹仔客運碼頭直升機場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