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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陳子勁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廣東省人民政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工作辦公室社會事務局及珠海巿應急管理局簽署《琴珠澳應急管理實施方案》。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力轉授予警察總局局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