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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6號法律
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7/2008號法律
經第2/2015號法律、第10/2015號法律、第8/2020號法律修改及第13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經第2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五條及第八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四十六條
年假權
一、勞動關係滿一年的僱員,有權按下列規定取得不少於以下相應日數的有薪年假:
(一) 年資為一年至兩年,六個工作日;
(二) 年資為兩年以上至四年,七個工作日;
(三) 年資為四年以上至六年,八個工作日;
(四) 年資為六年以上至八年,九個工作日;
(五) 年資為八年以上至十年,十個工作日;
(六) 年資為十年以上至十二年,十一個工作日;
(七) 年資為十二年以上,十二個工作日。
二、年假於取得後緊接的一年內享受,經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後,最多可累積兩年年假。
三、屬首年工作且勞動關係超過三個月的情況,經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後,僱員可提前享受年假,工作每滿一個月可享受半日年假。
四、〔……〕
五、為適用以上數款的規定,如屬具確定期限合同的續期,年資由第一份合同開始生效之日起計,且不影響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第五十四條
產假期間
一、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九十日產假。
二、上款所規定的九十日產假,其中六十日必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日數可由女性僱員決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緊隨分娩後享受。
三、〔……〕
四、〔……〕
五、〔……〕
(一) 如誕下死嬰,享有九十日的產假;
(二) 如屬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的情況,視乎女性僱員的健康狀況及根據具適當證明的醫生建議,享有至少二十一日至最多九十日的產假。
六、如活產嬰兒在女性僱員產假期間死亡,則該產假延長至嬰兒死亡後的十日,且須保證該女性僱員至少享有總數為九十日的產假。
七、〔……〕
第五十六條
女性僱員的保障
一、〔……〕
二、〔……〕
三、違反上款規定的僱主,須向被解僱的女性僱員作出相等於九十日基本報酬的賠償,且不影響其他應作的賠償。
四、〔……〕
第七十五條
尚未享受的年假的補償
一、〔……〕
(一) 已取得但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
(二) 尚未取得年假權利的年資,按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月數計算應有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每滿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但足十五日計算十二分之一。
二、屬首年工作且勞動關係超過三個月的僱員,有權收取按其年資相應的月數計算的年假補償,每滿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但足十五日計算半日的基本報酬。
第八十五條
輕微違反
一、〔……〕
二、〔……〕
(一) 〔……〕
(二)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A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條規定,全部或部分否定休息的權利;
(三) 〔……〕
(四) 〔……〕
三、〔……〕”
第二條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一月六日第1/92/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一月十八日第2/93/M號法令、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號法令、四月十日第17/95/M號法令、六月一日第23/95/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9/99/M號法令、八月十七日第11/92/M號法律、第16/2001號法律、第17/2001號法律、第8/2004號法律、第14/2009號法律、第4/2010號法律、第2/2011號法律、第1/2014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第5/2018號法律、第18/2018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第1/2023號法律及第8/2025號法律修改,以及第2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九十二條
(因成為母親而缺勤)
一、女性工作人員有權因分娩,活產嬰兒死亡或誕下死嬰的情況而缺勤九十日,且不影響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二、〔……〕
三、如活產嬰兒在女性工作人員因成為母親而缺勤期間死亡,則該缺勤延長至嬰兒死亡後的第十日,且應確保該女性工作人員享有不少於九十日的缺勤。
四、屬非自願流產的情況,缺勤期間為連續二十一日至九十日,由主診醫生根據女性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訂定缺勤期間,而該期間由引致缺勤的事實發生後起計。
五、〔……〕
六、女性工作人員因本條規定而缺勤時,年假根據其利益而中斷或中止。
七、〔原第六款〕
八、〔原第七款〕”
第三條
在時間上的適用
一、第一條的規定適用於本法律生效後出現引致女性僱員享受產假的事實及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終止勞動關係的情況,以及適用於下條第二款所指條文產生效力後僱員取得的年假權利,即使相關勞動合同或協議在本法律生效前訂立亦然。
二、於本法律生效前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如為本法律所不容許者,自動被第一條的強制性規定所取代。
三、經第二條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僅適用於在本法律生效後發生的引致缺勤的事實。
第四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經第一條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五條及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張永春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