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5/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吳惠嫻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福建省人民政府簽署《閩澳高層會晤暨閩澳合作會議第五次會議合作備忘錄》。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