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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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26號法律

鞏固退休基金會的財政資源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旨在增加退休基金會的財政來源,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的可持續運作。

第二條

預算執行結餘的扣除

一、在不影響下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於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執行結餘中扣除一定百分比的金額,以構成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的年度收入,直至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可持續運作為止。

二、如基本儲備金額未達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且無法以超額儲備撥款補足有關差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為此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執行結餘扣除所需金額;倘有剩餘差額,則以此差額計算上款規定的金額。

三、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後,第一款所指的預算執行結餘的扣除百分比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四、按照以上數款規定計算而得的金額的轉入,按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程序及期間進行。

第三條

時間上的適用

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自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執行結餘。

第四條

檢討

本法律於生效滿五年後予以檢討。

第五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張永春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