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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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南灣大馬路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南灣大馬路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南灣大馬路旁之區域構成的南灣大馬路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重型及輕型摩托車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二)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90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四、進入停車場並於十五分鐘內按下條第三款所指的繳付方式進行繳費,免收上款所指的泊車費用。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南灣大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應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三) 僅當上述各項繳付系統出現故障時,使用者方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並應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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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徐日昇寅公馬路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徐日昇寅公馬路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徐日昇寅公馬路、氹仔東北馬路及北安碼頭馬路交界旁之區域構成的徐日昇寅公馬路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重型及輕型摩托車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二)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48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四、進入停車場並於十五分鐘內按下條第三款所指的繳付方式進行繳費,免收上款所指的泊車費用。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設於北安碼頭馬路,而出口設於氹仔東北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應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三) 僅當上述各項繳付系統出現故障時,使用者方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並應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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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亞馬喇前地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3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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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亞馬喇前地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亞馬喇前地內並由地庫一層及地庫二層構成的亞馬喇前地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2米;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827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47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580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四、輕型汽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上款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為澳門元24元。
五、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第三款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為澳門元6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亞馬喇前地的地下行車迴旋處。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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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科學館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8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六款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九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澳門科學館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科學館前地內並由地庫層構成的澳門科學館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1.95米;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828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41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413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四、輕型汽車在每連續二十四小時內按上款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為澳門元75元。
五、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在每連續二十四小時內按第三款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為澳門元10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科學館前地。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98/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日昇樓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收費
一、[……]
二、[……]
三、[……]
四、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上款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分別為澳門元12元及澳門元6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
二、[……]
三、[……]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
二、第23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日昇樓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公尺”改為“米”。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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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99/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日暉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收費
一、[……]
二、[……]
三、[……]
四、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上款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分別為澳門元12元及澳門元6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
二、[……]
三、[……]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
二、第23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日暉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公尺”改為“米”。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0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氹仔中央公園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收費
一、[……]
二、[……]
三、[……]
四、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上款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分別為澳門元12元及澳門元6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
二、[……]
三、[……]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
五、[……]”
二、第23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氹仔中央公園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公尺”改為“米”。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0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望信樓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收費
一、[……]
二、[……]
三、[……]
四、輕型汽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上款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為澳門元24元。
五、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第三款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分別為澳門元12元及澳門元6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
二、[……]
三、[……]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
五、[……]”
二、第6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望信樓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公尺”改為“米”。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0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9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聯生圓形地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收費
一、[……]
二、[……]
三、[……]
四、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上款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為澳門元6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
二、[……]
三、[……]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
五、[……]”
二、第19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聯生圓形地公共停車場規章》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公尺”改為“米”。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0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內地景觀 九」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共一個式樣,其面額與數量如下: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100,000枚 |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