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0/202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5/2026

刊登日期:

2026.8.31

版數:

6-10

  • 修改第41/2026號行政命令及重新公佈第41/2026號行政命令全文。
相關法規 :
  • 第2/1999號法律 - 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 第13/2025號行政法規 - 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
  • 第41/2026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0/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第41/2026號行政命令修改如下:

    “一、〔……〕

    二、獲授權者在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方面具下列執行權:

    (一) 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招標方案、投標邀請書,以及其他屬重要的程序文書;

    (二) 任免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以及獨一委員會成員;

    (三) 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

    四、獲授權者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的執行權受下列限制:

    (一) 如屬許可工程的競投及開支,有關金額以澳門元九千萬元為限,但屬法律允許直接磋商、預先或無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以及免除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則以澳門元六千萬元為限;

    (二) 如屬許可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開展及開支,受下列任一情況的金額限制:

    (1) 屬按金額選擇程序類型的情況,以澳門元四千五百萬元為限;

    (2) 屬不按金額選擇程序類型或免除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以澳門元三千萬元為限;

    (三) 如屬許可其他法定開支,有關金額以澳門元三千萬元為限。

    五、獲授權者在管理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方面具下列執行權:

    (一) 批准公共或私人實體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使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

    (二) 接受由公共或私人實體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移轉的動產及不動產;

    (三) 處分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動產。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八、〔原第七款〕”

    二、重新公佈第41/2026號行政命令全文,其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重新公佈

    第 41/2026 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將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所指的行政長官在該等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授予該司司長吳惠嫻。

    二、獲授權者在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方面具下列執行權:

    (一) 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招標方案、投標邀請書,以及其他屬重要的程序文書;

    (二) 任免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以及獨一委員會成員;

    (三) 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上兩款所指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不包括法律規定不可授予者。

    四、獲授權者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的執行權受下列限制:

    (一) 如屬許可工程的競投及開支,有關金額以澳門元九千萬元為限,但屬法律允許直接磋商、預先或無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以及免除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則以澳門元六千萬元為限;

    (二) 如屬許可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開展及開支,受下列任一情況的金額限制:

    (1) 屬按金額選擇程序類型的情況,以澳門元四千五百萬元為限;

    (2) 屬不按金額選擇程序類型或免除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以澳門元三千萬元為限;

    (三) 如屬許可其他法定開支,有關金額以澳門元三千萬元為限。

    五、獲授權者在管理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方面具下列執行權:

    (一) 批准公共或私人實體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使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

    (二) 接受由公共或私人實體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移轉的動產及不動產;

    (三) 處分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動產。

    六、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第一款所指的部門、實體及司長辦公室的領導人。

    七、廢止第15/2026號行政命令第16/2026號行政命令第17/2026號行政命令第18/2026號行政命令第19/2026號行政命令第20/2026號行政命令第21/2026號行政命令第22/2026號行政命令第24/2026號行政命令第25/2026號行政命令

    八、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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