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4/202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5/2026

刊登日期:

2026.9.1

版數:

140-143

  • 將若干權限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2/2011號法律 - 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 第8/2006號法律 -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第22/2026號行政法規 - 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3/2025號行政法規 - 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
  •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核准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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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政府總部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4/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及第22/2026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格在該辦公室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工作人員在其職程內的晉級,以及職級內的晉階;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六)批准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

    (七)決定免職及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八)就分配任用人員作出決定;

    (九)批准職務主管的代任;

    (十)核准年假表,批准年假的享受,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十一)批准設立職務主管;

    (十二)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十三)簽署工作人員報到憑證、薪俸資料表、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用作證明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十四)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十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六)許可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七)對工作人員之求診、隨診、時間補償及超時工作確認之申請作出決定;

    (十八)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因超時工作而獲扣除正常辦公時間之補償;

    (十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金錢補償,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十)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五天日津貼為限;

    (二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二十二)按照適用法例規定,批准支付出席費;

    (二十三)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二十五)作出關於工作表現評核相關法例中部門或實體領導的權限;

    (二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七)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八)批准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日常消耗品和日用品;

    (二十九)批准工程及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每月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三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三十二)接受和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和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十三)認可招標的判給筆錄;

    (三十四)批准報廢被視為已無用處、不合適或已喪失的財產;

    (三十五)批准動產、設備及設施的租借;

    (三十六)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涉及合同的公文書;

    (三十七)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十八)要求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三條(一)項所指的部門及實體採取必需或適當的措施,或提供所需或適當的資訊及意見。

    二、將行政長官在政府總部事務局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格。

    三、在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程序方面,上款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尤其包括下列權限:

    (一)核准程序方案、承投規則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件;

    (二)委任開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及獨一委員會的成員;

    (三)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區簽署有關合同。

    四、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第二款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批准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每月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五、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政府總部事務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該局局長。

    六、對行使本批示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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