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3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蕙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栢蕙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栢蕙花園建築物內並由地面層、一樓至五樓構成的栢蕙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輕型汽車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高度超過1.97米;
(二)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1,019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輕型汽車泊車位。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67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587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 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二) 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分別設於柯維納總督街及美副將大馬路。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第六條
停車場的私人泊車區域
一、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須向停車場的私人泊車區域的權利人發出通行憑證和續期,以便其車輛可在停車場與私人泊車區域的共同區域或通道通行。
二、上款所指通行憑證並非相關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內泊車的依據。
三、為獲發通行憑證,私人泊車區域的權利人須向第一款所指實體繳付有關憑證的成本費用。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3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威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2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栢威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栢威大廈內並由地庫一層及地庫二層、部分地庫三層、部分地面層、夾樓層、一樓及部分二樓構成的栢威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 輕型汽車;
(二)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高度超過1.85米;
(二)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635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 輕型汽車泊車位——515個;
(二)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20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73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251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 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二) 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分別設於俾利喇街及賈伯樂提督街。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第六條
停車場的私人泊車區域
一、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須向停車場的私人泊車區域的權利人發出通行憑證和續期,以便其車輛可在停車場與私人泊車區域的共同區域或通道通行。
二、上款所指通行憑證並非相關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內泊車的依據。
三、為獲發通行憑證,私人泊車區域的權利人須向第一款所指實體繳付有關憑證的成本費用。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3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寧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3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栢寧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栢寧大廈內並由地庫層、地面層、一樓至七樓構成的栢寧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輕型汽車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1.95米;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507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輕型汽車泊車位。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47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140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二)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設於議事亭里及江沙路里,而出口設於東方斜巷。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第六條
停車場的私人泊車區域
一、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須向停車場的私人泊車區域的權利人發出通行憑證和續期,以便其車輛可在停車場與私人泊車區域的共同區域或通道通行。
二、上款所指通行憑證並非相關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內泊車的依據。
三、為獲發通行憑證,私人泊車區域的權利人須向第一款所指實體繳付有關憑證的成本費用。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3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麗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栢麗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栢麗花園建築物內並由一樓至四樓及部分五樓構成的栢麗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輕型汽車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高度超過2.1米;
(二)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355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輕型汽車泊車位。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4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93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 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二) 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馬場大馬路。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第六條
停車場的私人泊車區域
一、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須向停車場的私人泊車區域的權利人發出通行憑證和續期,以便其車輛可在停車場與私人泊車區域的共同區域或通道通行。
二、上款所指通行憑證並非相關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內泊車的依據。
三、為獲發通行憑證,私人泊車區域的權利人須向第一款所指實體繳付有關憑證的成本費用。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3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港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6/2016號行政命令。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栢港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65至68號和巴素打爾古街148、226及238號的建築物內並由地面層、一樓至四樓構成的栢港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 輕型汽車;
(二) 重型汽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高度超過1.95米的輕型汽車;
(二)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322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 輕型汽車泊車位——287個;
(二) 重型汽車泊車位——35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18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69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 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4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2元 |
(二) 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3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景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栢景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栢景花園建築物內並由部分地面層、地庫一層及地庫二層構成的栢景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輕型汽車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高度超過1.85米;
(二)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161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輕型汽車泊車位。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67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 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二) 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分別設於士多鳥拜斯大馬路及得勝馬路。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3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及塔石體育館內並由上述場所地庫層共同構成的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米;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468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50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18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37張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27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二)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450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輕型汽車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東望洋街及高偉樂街,重型及輕型摩托車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東望洋街。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3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力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栢力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海港街161號的建築物內並由地面層、一樓至四樓及天面層構成的栢力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輕型汽車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高度超過1.85米;
(二)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417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輕型汽車泊車位。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2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49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 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二) 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海港街。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38/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濤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3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栢濤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殷豐素王前地76、80及90號,廣州街49、57及63號,以及佛山街48A、48B、48C、48D、48E、48F、48G、56、60、62、64及78號的建築物內並由部份地面層、一樓至三樓及部分四樓構成的栢濤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輕型汽車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1.95米;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211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輕型汽車泊車位。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9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22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二)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佛山街。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第六條
停車場的私人泊車區域
一、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須向停車場的私人泊車區域的權利人發出通行憑證和續期,以便其車輛可在停車場與私人泊車區域的共同區域或通道通行。
二、上款所指通行憑證並非相關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內泊車的依據。
三、為獲發通行憑證,私人泊車區域的權利人須向第一款所指實體繳付有關憑證的成本費用。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39/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污水處理站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污水處理站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勞動節大馬路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旁的建築物內並由地面層、一樓至二樓及天面層構成的污水處理站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 輕型汽車;
(二) 重型汽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車輛的體積或其本身重量或車身連同所載物的重量,妨礙在停車場內行駛及進入泊車位,又或可能對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構成危險;
(二)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728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 輕型汽車泊車位——276個;
(二) 重型汽車泊車位——452個,包括:
(1) 長度不超過7米的重型汽車泊車位——250個;
(2) 其他重型汽車泊車位——202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12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113張 | |
| 長度不超過7米的重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29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48張 | |
| 其他重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21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45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 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長度不超過7米的重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4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2元 | |
| 其他重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5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2.5元 |
(二) 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
| 長度不超過7米的重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3,00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200元 | |
| 其他重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3,30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馬交石街。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第六條
更新提述
經第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第一款(二)項(3)分項及(4)分項涉及對所指車輛的“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的提述,分別視為對本規章所指的長度不超過7米的重型汽車的“非專用泊車位月票”及“專用泊車位月票”的提述,而同條第一款(三)項(3)分項及(4)分項涉及對所指車輛的“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的提述,分別視為對本規章所指的其他重型汽車的“非專用泊車位月票”及“專用泊車位月票”的提述。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4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宋玉生廣場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宋玉生廣場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宋玉生公園內並由地庫層構成的宋玉生廣場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輕型汽車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高度超過1.9米;
(二)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716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輕型汽車泊車位。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2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129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 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二) 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八、輕型汽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上款(一)項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為澳門元24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宋玉生廣場。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九、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4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祐漢公園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祐漢公園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祐漢公園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祐漢公園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 輕型汽車;
(二)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高度超過1.95米;
(二)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810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 輕型汽車泊車位——406個;
(二)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404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14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94張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57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 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二) 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450元 |
八、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上款(一)項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分別為澳門元12元及澳門元6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市場街。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九、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4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湖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上款行政長官批示所指的“南灣停車場”現易名為“栢湖公共停車場”。
四、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栢湖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區華利前地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栢湖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1.85米;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840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644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96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68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181張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62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二)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450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分別設於南灣湖景大馬路及南灣大馬路。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4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佳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4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上款行政長官批示所指的“友誼廣場停車場”現易名為“栢佳公共停車場”。
四、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栢佳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友誼廣場內並由地庫二層及地庫三層構成的栢佳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輕型汽車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高度超過1.95米;
(二)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208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輕型汽車泊車位。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4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36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 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二) 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八、輕型汽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上款(一)項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為澳門元24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4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樂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3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栢樂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海港前地內並由地庫一層及地庫二層構成的栢樂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 輕型汽車;
(二)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 高度超過1.85米;
(二) 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 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756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 輕型汽車泊車位——456個;
(二)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300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15張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3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 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二) 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450元 |
八、輕型汽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上款(一)項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為澳門元24元。
九、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在每連續二十四小時內按第七款(一)項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為澳門元10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海港前地。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 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 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九、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舉行的期間,以及有關委員會指定的期間,停車場為該活動專用,並僅在不妨礙所開展上述活動的情況下,停車場才可提供予公眾使用。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 相關法規 : | |||
第24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藝園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34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藝園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藝園內並由地庫一層及地庫二層構成的藝園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1.95米;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797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351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446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專用泊車位月票及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停車場的月票數量如下: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月票數量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6張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74張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32張 |
四、在本規章生效後,不得發出新的月票,並僅可對有效的月票續期。
五、每張月票對應一輛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的車輛。
六、如按現行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終止月票的效力,月票的數量將相應減少。
七、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普通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二)月票的收費:
|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月的泊車費用 |
|---|---|---|
| 輕型汽車 | 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2,550元 |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1,750元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非專用泊車位月票 | 澳門元450元 |
八、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在每連續於第二款所指夜間普通票的泊車時間內按上款(一)項計算的泊車費用上限為澳門元6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設於廣州街,另一個出口設於仙德麗街。
二、如非月票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如以第二款的方式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須遵守適用於持有普通票使用者的使用條件及規則。
六、月票有效期為一個月,自當月的首日起至最後一日止。
七、使用者如擬為月票續期,須最遲在上款所指有效期屆滿前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電子方式、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上條第七款(二)項所指的相應費用。
八、月票不得轉讓。
九、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僅以持有普通票的使用者為限。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三、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月票有效期內不受時間及次數限制使用公共泊車服務。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24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九款修改如下:
“六、〔……〕
(一) 〔……〕
(二) 〔……〕
(三) 〔……〕
(四) 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開支表的章節,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的款項承擔的用於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不論有關的金額多少,批准為取得日常管理行為的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而作出的開支,包括執行簡單的維修工作的開支、辦事處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水電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保安費、倉庫費、公共地方開支、取得消耗的物料與物品而作出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九、〔……〕
(一) 為取得本批示第十款所指日常管理行為的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而作出的開支;
(二) 〔……〕
(三) 〔……〕”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