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 相關法規 : | |||
第80/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26號行政法規《政府引導基金管理制度》第二條(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認可澳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政府引導基金的管理實體。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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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26號行政法規《政府引導基金管理制度》第二條(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認可澳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政府引導基金的管理實體。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吳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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