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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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三條及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及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署有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一標段及第四標段的批給公證合同修訂本」及「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的批給公證合同修訂本」。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