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7/202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9/2026

刊登日期:

2026.9.29

版數:

82-83

  • 將若干權限授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
廢止 :
  • 第19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若干權限授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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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3/2025號行政法規 - 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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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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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7/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權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張作文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批准提供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三)在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關的文書。

    二、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廢止第19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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