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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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第50/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八)項修改如下:
“(八)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新聞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第68/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八)項修改如下 :
“(八)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