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 廢止 : | |||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第80/202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解除合同;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五)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葡萄牙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九)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二)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十七)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八)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的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開支,如屬直接磋商,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到布魯塞爾、日內瓦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廢止第20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