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8/2026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2/2003號行政法規
經第36/2003號行政法規、第27/2015號行政法規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非武裝人員的敬禮方式
一、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穿著制服但沒有配備任何武器的人員,視為非武裝人員。
二、非武裝人員在敬禮時均應行舉手禮。
三、因攜帶裝備或傷病而不便行舉手禮時,應行注目禮。
第四條
武裝人員的敬禮方式
一、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穿著制服且配備武器的人員,視為武裝人員。
二、武裝人員在敬禮時應行注目禮,但在執行隊伍檢閱和儀仗任務時,行舉槍禮或舉刀禮,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三、武裝人員以垂直懸掛、斜掛、背掛或收起方式配備指揮刀、手槍、步槍或衝鋒槍時,應行舉手禮。
第六條
敬禮的開始及結束
一、〔……〕
二、如向國旗敬禮,應在距其約十五米處開始,在經過其前方約十米後結束。
三、〔原第二款〕
第七條
還禮
一、上級須向對其作出敬禮的人還禮。
二、〔……〕
三、〔……〕
第十條
向區旗及行政長官的致敬
一、對區旗的致敬須遵守第6/1999號法律《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在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所有穿著制服的人員須向區旗敬禮,而穿著便服的人員須脫帽及立正。
二、人員在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船隻時,應向懸掛在船隻的區旗致敬。
三、人員應向行政長官作出與第一款規定相同的致敬。
第十六條
敬禮的作出
一、站立或正在行進的人員應敬禮。
二、〔廢止〕
三、右手持武器或物件的人員,應先改以左手持武器或物件,然後行舉手禮;如雙手均持有武器或物件,應採取尊敬的態度,行注目禮。
四、〔……〕
五、〔……〕
六、〔……〕
七、〔……〕
八、〔……〕
第十九條
站立人員的敬禮
一、站立人員在敬禮時應立正,且向側轉,使自身正面與受禮者所循方向平行。
二、對列隊行進經過的任何隊伍,如隊伍指揮官的職位或職級高於站立人員且有權受禮,該站立人員須向該指揮官敬禮。
第二十條
行進間人員的敬禮
一、行進間人員在敬禮時無須停止行進,但向國旗、區旗及行政長官敬禮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應停止行進,且向側轉,使自身正面與國旗、區旗或行政長官所循方向平行。
二、如國旗、區旗或行政長官處於固定位置,行進間的人員到達國旗、區旗或行政長官面前時,應停止行進,向側轉,敬禮,然後繼續行進。
三、對列隊行進經過的任何隊伍,如隊伍指揮官的職位或職級高於行進間人員且有權受禮,該行進間人員須向該指揮官敬禮。
第二十四條
有上級在場時
一、在有附件一所載的任一上級在場的期間,人員應保持立正姿勢。
二、〔廢止〕
第二十六條
戴帽的規定
一、穿著制服的人員僅在進入市民一般習慣脫帽的場所時方可脫帽。
二、〔廢止〕
三、〔廢止〕
第二十七條
隊伍的定義
一、〔……〕
二、為適用敬禮的規定,不攜帶任何武器的隊伍或按第四條第三款所指方式攜帶武器的隊伍,視為非武裝隊伍。
第二十八條
一般規定
所有隊伍均應向國旗、區旗、行政長官、附件二所載的其他要員、職位或職級較該隊伍指揮官高的人員及其他隊伍敬禮,但正押解犯人、運送武器及相關物品,以及危險品的隊伍無須敬禮或還禮。
第二十九條
隊伍的敬禮
一、人數等於一排或少於一排的隊伍,不論停駐時或行進間,均應在聽到隊伍指揮官的口令時敬禮。
二、人數多於一排的隊伍在行進期間,隊伍指揮官應向各小隊指揮官發出口令,以連或排組成的單位在聽到各小隊指揮官發出的口令後敬禮;隊伍停駐時則在聽到隊伍指揮官的口令時敬禮,該指揮官亦可決定以小隊為單位敬禮。
第三十條
停駐的隊伍
一、停駐的隊伍對國旗、區旗、行政長官及附件二所載的其他要員,應立正且各隊員間保持左右約半米的間隔及前後約一米的距離,行注目禮;對任何經過的隊伍及附件一所載第二級別、第三級別及第四級別且職位或職級高於本隊伍指揮官者亦應立正,行注目禮。
二、國旗、區旗或行政長官在隊伍後方經過時,隊伍應向後轉且各隊員間保持左右約半米的間隔及前後約一米的距離,行注目禮。
三、非武裝隊伍的指揮官應作出第三條規定的敬禮。
四、武裝隊伍的指揮官應作出第四條規定的敬禮。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隊伍
〔……〕
(一)行進時,敬禮口令應至少在距受禮象徵、受禮者或受禮隊伍二十米前發出;
(二)車輛的駕駛員及車內人員均無須敬禮,如屬開篷的車輛,僅須由車輛內職位或職級最高者作出敬禮。
(三)〔廢止〕
(四)〔廢止〕
第三十五條
排列次序
受檢閱或以分列式列隊行進的隊伍,應按附件四所列的排列次序向受禮象徵、受禮者或受禮隊伍敬禮。
第四十一條
升降國旗儀式
一、升降國旗為一非常莊嚴的儀式,且應遵照以下數款的規定。
二、如屬平常日子,有關禮儀應在值勤官主持下,由一支武裝隊伍執行。
三、如屬重大慶典及節日,有關禮儀應由一支人數按可調配的人員及隆重程度而組成的武裝隊伍執行。
四、升降國旗儀式應遵照下列規定:
(一)在升國旗儀式中,國旗升起期間應奏唱國歌,國歌奏響的同時升國旗,指揮官在國旗開始上升前發出升國旗的口令,在場所有人員及隊伍向國旗敬禮,並注視國旗上升至旗桿頂;
(二)國旗上升至旗桿頂時,國歌奏唱完畢,指揮官應隨即發出“禮畢”的口令,在場所有人員及隊伍敬禮完畢;
(三)下半旗時,須先將國旗升至旗桿頂,然後降至國旗頂與旗桿頂之間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把國旗升至旗桿頂;
(四)在升降國旗期間,人員應向國旗敬禮。
五、如隊伍由屬消防局本身編制的人員所組成,則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禮儀由該局的非武裝隊伍執行。
第四十二條
升降區旗儀式
一、升降區旗為一莊嚴的儀式,且應遵照以下數款的規定。
二、如屬平常日子,有關禮儀應在值勤官主持下,由一支武裝隊伍執行。
三、如屬重大慶典及節日,有關禮儀應由一支人數按可調配的人員及隆重程度而組成的武裝隊伍執行。
四、升降區旗儀式應遵照下列規定:
(一)在升區旗儀式中,區旗升起期間應奏起合適的敬禮樂曲,樂曲奏響的同時升區旗,指揮官在區旗開始上升前發出升區旗的口令,在場所有人員及隊伍向區旗敬禮,並注視區旗上升至旗桿頂;
(二)區旗上升至旗桿頂時,敬禮樂曲演奏完畢,指揮官應隨即發出“禮畢”的口令,在場所有人員及隊伍敬禮完畢;
(三)下半旗時,須先將區旗升至旗桿頂,然後降至區旗頂與旗桿頂之間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把區旗升至旗桿頂;
(四)在升降區旗期間,人員應向區旗敬禮。
五、如隊伍由屬消防局本身編制的人員所組成,則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禮儀由該局的非武裝隊伍執行。
第四十三條
儀仗隊的定義
儀仗隊由武裝人員或屬消防局本身編制的人員組成,專為下列禮儀而設:
(一)〔……〕
(二)〔……〕
第四十五條
位置
一、儀仗隊應盡量排成橫隊,並讓出所處地點的右方,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除儀仗隊指揮官外,各官員列隊時應與隊列的首列並排,緊靠其負責指揮的單位或附屬單位的右方。
三、樂隊或鼓號隊應盡量站在儀仗隊的右方。
四、儀仗隊就位後應立即整齊地保持適當間距及看齊;在附件二所載的要員蒞臨時,儀仗隊應立正。
第四十七條
儀仗隊對受禮者的敬禮
一、儀仗隊指揮官在看見受禮者出現時,應立即發出“立正”口令,並於受禮者站上受禮位置後,對其作出應有的敬禮。
二、上款所指受禮位置一般設於儀仗隊指揮官面前約十米處,受禮者將於該處接受儀仗隊的敬禮,但因場地所限未能滿足上述距離除外。
三、儀仗隊作出敬禮,樂隊或鼓號隊應在儀仗隊開始敬禮時演奏合適的敬禮樂曲。
四、敬禮樂曲演奏完畢後,儀仗隊指揮官應發出“禮畢”口令;如進行檢閱,儀仗隊指揮官應前往距受禮者約三米處對其作出應有的敬禮,隨後右跨一步,向右轉,讓受禮者先走,然後在其右後側陪同其前往受檢閱隊列右翼適當位置;隊伍在檢閱期間應保持立正姿勢,向檢閱者行注目禮。
五、檢閱應從首列開始,由右至左,繞過左翼後,再以左至右、右至左的交替方向經過其他行列的前方。
六、檢閱期間儀式如下:
(一)受禮者由儀仗隊指揮官陪同,而儀仗隊指揮官在受禮者右後側兩米處行進;
(二)樂隊應在受禮者開始檢閱時演奏合適的進行曲,如無樂隊,則由鼓號隊負責演奏。
七、受禮者返回受禮位置時即告檢閱完畢,此時樂隊或鼓號隊應立即停止演奏,儀仗隊指揮官應返回隊列指揮位置,而隊伍則應保持立正姿勢。
八、如不進行分列式列隊行進,儀仗隊在受禮者返回受禮位置時應重新敬禮。
九、〔廢止〕
十、〔廢止〕
第四十八條
儀仗隊的分列式列隊行進
一、儀仗隊待受禮者於觀看分列式列隊行進地點就位後,方可開始以分列式列隊行進;分列式列隊行進時應優先及盡可能向右方行進,每小隊的側翼應在距觀看分列式列隊行進地點約十米處經過,行進方向應與最初列隊時的方向平行,但因場地所限未能滿足上述距離除外。
二、儀仗隊在受禮者面前以分列式列隊行進時須作的敬禮載於附件二。
三、分列式列隊行進開始前,儀仗隊指揮官在隊列中央前下達“立正”及“標兵就位”的口令,標兵成一路縱隊跑到指定的位置,面向部隊成立正姿勢;在開始敬禮及結束敬禮的位置分別各由一名標兵標示。
四、分列式列隊行進時應伴以合適的進行曲。
第五十條
護隊的定義
護隊由武裝人員或屬消防局本身編制的人員組成,專為護送下列者而設:
(一)國旗;
(二)區旗;
(三)〔原(一)項〕
(四)榮譽喪禮儀式中的靈柩或骨灰盒。
第五十二條
人員數目
一、國旗及區旗的掌旗員各一名。
二、國旗及區旗的護旗員各兩名。
三、護旗隊的人員數目按可調配的人員及隆重程度而定,但至少應由一名指揮官及六名人員組成。
四、護隊人員的數目按護送對象為要員、靈柩或骨灰盒而分別載於本規章的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表內。
第五十三條
護隊的位置
護隊應盡可能置於所護送的國旗、區旗、要員、靈柩或骨灰盒所在位置的左方或後方。
第五十四條
護隊的敬禮
護隊指揮官在看見所護送的國旗、區旗、要員、靈柩或骨灰盒時,立即下令作出適當的動作,以便在其抵達時作出應有的敬禮。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護隊的位置
機動車護隊在距所護送的要員、靈柩或骨灰盒後方十米處行進,而指揮官應緊隨接受護送的車輛的後方。
第五十七條
檢閱的進行
〔……〕
(一)隊伍遵照接到的集隊命令進入即將舉行檢閱的地點後,停駐於已安排的位置,並稍息,如隊列以橫隊排列,隊伍的各隊員間應整齊地保持左右約半米的間隔及前後約一米的距離;
(二)各單位由其指揮官檢閱,隊伍內職位或職級最高,又或年資最長的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向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作出報告;
(三)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在負責指揮工作時,接受各單位作出的敬禮;
(四)隊伍的列隊編排應盡量方便檢閱者從其前方或右方進入隊伍以進行檢閱,而所有指揮官與其單位或小隊間的距離應盡量縮至最短,各附屬單位的指揮官應平列於該附屬單位的右方;
(五)各隊伍的排列次序載於附件四;
(六)檢閱者到達有關地點後,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應立即發出“立正”口令,檢閱者應前往已作適當標示的受禮位置接受敬禮,期間樂隊或鼓號隊應演奏合適的敬禮樂曲;
(七)受禮及還禮後,受檢閱隊伍指揮官應發出“禮畢”口令,受檢閱隊伍保持立正,隨後,受檢閱隊伍指揮官應前往距檢閱者約三米處對其作出應有的敬禮,隨後右跨一步,向右轉,讓受禮者先走,然後在其右後側陪同其前往第一單位右側開始檢閱,並在檢閱者右後側一米處跟隨;
(八)〔原(七)項〕
(九)原則上,檢閱以步行方式進行,由右至左經過首列的前方,並由左至右經過最後列的後方,如檢閱以乘車方式進行,僅經過各隊伍首列的前方,在此情況下,徒步的隊伍指揮官不必陪同檢閱者;
(十)檢閱期間,各獨立單位的指揮官應留在隊列的原位置,由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陪同檢閱者進行檢閱;
(十一)檢閱完畢,受檢閱隊伍指揮官應返回隊列指揮位置,檢閱者返抵受禮位置後,應給予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一切必要的指示,如須以分列式列隊行進,檢閱者應前往觀看分列式列隊行進的位置觀看,受檢閱隊伍指揮官下令以分列式列隊行進;
(十二)如無須以分列式列隊行進,受檢閱隊伍指揮官則下令作出最後敬禮,或下令執行上級的其他指示;
(十三)檢閱期間,樂隊或鼓號隊應演奏合適的進行曲。
第五十九條
受檢閱隊伍的分列式列隊行進
一、檢閱後,如檢閱者不作相反決定,受檢閱的隊伍應進行分列式列隊行進,而檢閱者則站在觀看分列式列隊行進的位置。
二、應在距受禮者約十五米處由一名標兵標示開始敬禮的位置,並在隊伍經過受禮者後約十五米處由另一名標兵標示結束敬禮的位置。
三、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在發出有關命令後,應下令開始進行分列式列隊行進。
四、分列式列隊行進開始前,受檢閱隊伍指揮官在隊列中央前下達“立正”及“標兵就位”的口令,標兵成一路縱隊跑到指定的位置,面向部隊成立正姿勢;在開始敬禮及結束敬禮的位置分別各由一名標兵標示。
五、分列式列隊行進期間:
(一)右方單位的指揮官應確保單位的右側與受禮者正前方保持約十米的距離,該單位的首列越過標示結束敬禮的標兵後,應立即停止敬禮並按預先訂定的指示前往其目的地,其後各單位亦須遵守同樣的行進程序;
(二)各單位間應保持約十米的距離,如為機動車隊伍,此距離可按分列式列隊行進時的速度而調整;
(三)樂隊應在觀看分列式列隊行進位置附近且不妨礙隊伍接聽指揮口令的地方演奏合適的進行曲,並於各單位分列式列隊行進完畢後停止奏樂。
六、分列式列隊行進完畢後,隊伍按預先訂定的指示返回原位置列隊或收隊。
第六十八條
未預先宣佈的來訪
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領導人在未預先宣佈的情況下到訪時,被訪單位應遵照下列規定:
(一)〔……〕
(二)〔……〕
(三)〔……〕
第六十九條
獲舉行榮譽喪禮的權利
一、第一條所指的人員因執行職務期間的英勇行為,又或因作出人道行為或為社會奉獻而引致死亡,經保安司司長許可,可獲舉行榮譽喪禮。
二、經行政長官許可,第一條第一款未提及的人士亦可獲舉行同樣的榮譽喪禮,但應預先定出所舉行的榮譽喪禮屬何種級別。
第七十一條
在靈堂的禮儀
一、在靈堂舉行悼念儀式及靈柩或骨灰盒離開期間,儀仗隊應在場駐守。
二、倘靈堂設於非對公眾開放的設施內,則儀仗隊在悼念儀式舉行期間不須在場駐守。
三、儀仗隊應保持立正姿勢,並適時進行換班。
四、如靈堂設於澳門保安部隊、海關或懲教管理局內,則自靈堂設立至靈柩或骨灰盒離開期間,已故人員所屬部隊或部門的旗幟應下半旗。
第七十五條
墳場入口處的禮儀
一、倘靈柩或骨灰盒運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墳場,靈柩或骨灰盒接近墳場時,入口處的儀仗隊應敬禮。
二、〔……〕
三、〔……〕
第七十六條
已故人員的勳章
一、如已故人員擁有勳章,負責安排榮譽喪禮的指揮層或領導層應按下款所述,從澳門保安部隊、海關或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人員中指派一名人員,在靈柩或骨灰盒進入墳場至到達墓地或墓穴期間緊隨其後,運送一個載有已故人員的勳章及檐帽或貝雷帽的墊子;葬禮完畢後,上述物件應送還已故人員家屬。
二、〔……〕
(一)已故人員為擔任領導職務者: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副關務總長/副監務總長;
(二)已故人員為警務總長/消防總長/關務總長/監務總長或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副關務總長/副監務總長:警司/一等消防區長/關務監督/獄警警司;
(三)已故人員為警司/一等消防區長/關務監督/獄警警司或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副關務監督/獄警副警司: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副關務監督/獄警副警司;
(四)已故人員為高級警長/高級消防區長/高級關務督察/獄警高級警長或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獄警警長: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獄警警長;
(五)已故人員為準警官/準消防官/準關務官/獄警準警官或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獄警副警長: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獄警副警長;
(六)已故人員為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獄警首席警員、一等警員/一等消防員/一等關員/獄警一等警員或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
(七)已故人員為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培訓課程學員:一位該課程學員;
(八)已故人員為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一位該課程學員;
(九)已故人員為懲教管理局受訓人員:一名懲教管理局受訓人員。
三、〔……〕
第八十條
其他人士
經參考本規章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載的向各級別人員或要員作出的禮儀,可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向本規章未提及的人士所作的禮儀。”
第二條
增加第22/2003號行政法規的條文
在第22/2003號行政法規第一章內增加第九-A條、在第五章第二節內增加第五十-A條,以及在第十章內增加第八十-A條,內容如下:
“第九-A條
向國旗及國歌的致敬
一、對國旗的致敬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在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所有穿著制服的人員須向國旗敬禮,而穿著便服的人員須脫帽及立正。
二、人員在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船隻時,應向懸掛在船隻的國旗致敬。
三、奏唱國歌時,在場不論穿著制服或便服的人員應當自行立正,舉止莊重,肅立致敬,自始至終跟唱。
第五十-A條
掌旗員、護旗員及護旗隊的職責
一、護送國旗或區旗的護隊由掌旗員、護旗員及護旗隊組成。
二、掌旗員負責在升降旗儀式中掌持國旗或區旗。
三、護旗員負責在升降旗儀式中護送國旗或區旗,並將國旗或區旗升至旗桿頂;在降旗時,將國旗或區旗由旗桿降下;護旗員分列於掌旗員的兩側。
四、護旗隊負責在升降旗儀式中護送國旗或區旗。
第八十-A條
具體規範
執行本規章所需的具體規範,尤其是敬禮及隊列步操的準則及操作,由保安司司長批示訂定。”
第三條
取代第22/2003號行政法規附件
第22/2003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至附件四,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者取代。
第四條
修改表述
一、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三十九條所表述的“《澳門保安部隊敬禮及榮譽規章》”改為“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
二、修改第22/2003號行政法規的以下表述:
(一)第一條第一款(一)項所表述的“軍事化人員”改為“人員”;
(二)第三十二條所表述的“行進間的武裝或非武裝隊伍”改為“行進間的隊伍”;
(三)第四章標題所表述的“對國旗、區旗的敬禮及禮儀”改為“升降國旗及區旗的禮儀”。
三、修改第22/2003號行政法規中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受禮官員”及“受禮的官員”的表述改為“受禮者”;
(二)“機構”的表述改為“部門”;
(三)“死者”的表述改為“已故人員”;
(四)“儘量”、“儘快”及“儘可能”的表述分別改為“盡量”、“盡快”及“盡可能”;
(五)第八條所表述的“副獄警警長”改為“獄警副警長”;
(六)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表述的“列隊行進”改為“分列式列隊行進”;
(七)第五十六條所表述的“機動護隊”改為“機動車護隊”;
(八)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款(一)項所表述的“局長/校長/關長/獄長”改為“局長/校長/關長”。
四、修改第22/2003號行政法規葡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corpo de guardas prisionais”的表述改為“CGP”;
(二)第一條第一款(三)項所表述的“corpo de guardas prisionais”改為“corpo de guardas prisionais (CGP)”;
(三)第六條第二款所表述的“Bandeira da Região”改為“Bandeira Regional”;
(四)第三十二條所表述的“olhar-direita”及“olhar-esquerda”分別改為“xiang you kan”及“xiang zuo kan”;
(五)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表述的“à vontade”改為“shao xi”。
第五條
廢止
廢止第22/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三)項及(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九款及第十款、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第二款及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第六條
重新公佈
一、經引入第36/2003號行政法規及本行政法規所作的修改,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重新公佈第22/2003號行政法規全文。
二、在按上款規定重新公佈的文本中,尚須根據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更新有關術語。
第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一
(本行政法規第三條所指者)
附件一
(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八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八十條所指者)
敬禮及禮儀的級別
| 級別 | 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懲教管理局 |
| 第一級別 | 關務總監 | 警務總監 | 消防總監 | 局長 |
| 副關務總監 | 副警務總監 | 副消防總監 | 副局長 | |
| 第二級別 | 關務總長 | 警務總長 | 消防總長 | 擔任廳長職務的獄警隊伍人員、路環監獄獄長及監務總長 |
| 副關務總長 | 副警務總長 | 副消防總長 | 擔任處長職務的獄警隊伍人員及副監務總長 | |
| 第三級別 | 關務監督 | 警司 | 一等消防區長 | 獄警警司 |
| 副關務監督 | 副警司 | 副一等消防區長 | 獄警副警司 | |
| 高級關務督察 | 高級警長 | 高級消防區長 | 獄警高級警長 | |
| 關務督察 | 警長 | 消防區長 | 獄警警長 | |
| 準關務官 | 準警官 | 準消防官 | 獄警準警官 | |
| 第四級別 | 副關務督察 | 副警長 | 副消防區長 | 獄警副警長 |
附件二
〔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四款、第六十六條(一)項、第六十八條(二)項及第八十條所指者〕
向不同要員作出的禮儀
| 級別 | 受禮要員 | 儀仗隊的組成 | 樂隊及鼓號隊演奏的樂曲或進行曲 | 儀仗隊站立時的敬禮 | 儀仗隊分列式列隊行進間的敬禮 | 護隊的組成 | 勤務人員 | ||
| 儀仗隊站立敬禮時 | 檢閱儀仗隊期間 | 儀仗隊分列式列隊行進間 | |||||||
| 第一級別 | 元首 |
1.一營 2.樂隊 3.鼓號隊 4.旗幟 |
合適的敬禮樂曲 | 合適的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合適的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1.注目禮 2.非武裝人員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行舉手禮 3.持指揮刀的人員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行舉刀禮 4.持旗 |
1.由齊步轉正步,同時看向右方或左方 2.非武裝人員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行舉手禮 3.持指揮刀的人員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行舉刀禮 4.持衝鋒槍的人員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行注目禮 5.持旗幟的人員保持端旗姿勢,護隊繼續看向前方 6.禮畢時,全體人員由正步轉齊步,同時將頭轉向前方,端旗轉扛旗 |
一營 | 一名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獄警副警長、一名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獄警首席警員及兩名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 |
| 第二級別 |
行政長官 立法會主席 終審法院院長 政府主要官員 檢察長 |
1.一連 2.樂隊 3.鼓號隊 4.旗幟 |
合適的敬禮樂曲 | 合適的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合適的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與第一級別相同 | 與第一級別相同 | --- | 一名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獄警首席警員及兩名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 |
| 第三級別 | 第一級別的官員(附件一) |
1.兩排 2.樂隊 3.鼓號隊 4.旗幟 |
合適的敬禮樂曲 | 合適的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合適的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與第一級別相同 | 與第一級別相同 | --- | 兩名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 |
附件三
(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條第一款所指者)
榮譽喪禮儀式
| 級別 | 職位/職級 | 在靈堂的儀仗隊 | 護隊(一) | 儀仗隊(二) | 在墳場內的儀式 |
| 第一級別 |
警察總局局長 海關關長 警務總監 消防總監 關務總監 懲教管理局局長 副警務總監 副消防總監 副關務總監 懲教管理局副局長 |
四名非武裝人員 | 兩班摩托車 |
一連 旗幟 樂隊或鼓號隊 |
一支由警司/一等消防區長/關務監督/獄警警司率領的隊伍,該隊伍應有足夠人員站在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的道路兩旁 |
| 第二級別 |
警務總長 消防總長 關務總長 擔任廳長職務的獄警隊伍人員、路環監獄獄長及監務總長 副警務總長 副消防總長 副關務總長 擔任處長職務的獄警隊伍人員及副監務總長 |
與第一級別相同 | --- |
兩排 旗幟 鼓號隊 |
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由一排人員扶靈及送靈 該排的指揮官為: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副關務監督/獄警副警司 |
| 第三級別 |
警司 一等消防區長 關務監督 獄警警司 副警司 副一等消防區長 副關務監督 獄警副警司 高級警長 高級消防區長 高級關務督察 獄警高級警長 警長 消防區長 關務督察 獄警警長 準警官/準消防官/準關務官/獄警準警官 |
與第一級別相同 | --- |
一排 鼓號隊 |
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由一排人員扶靈及送靈 該排的指揮官為:高級警長/高級消防區長/高級關務督察/獄警高級警長 |
| 第四級別 | 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培訓課程的學員 | 四名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培訓課程的學員 | --- |
一排學員 鼓號隊 |
由一名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獄警警長率領的一排學員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扶靈及送靈 |
| 第五級別 |
副警長 副消防區長 副關務督察 獄警副警長 |
四名非武裝的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 | --- | 兩班 | 由一名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獄警副警長率領兩班非武裝人員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扶靈及送靈 |
| 第六級別 |
首席警員 首席消防員 首席關員 獄警首席警員 一等警員 一等消防員 一等關員 獄警一等警員 警員 消防員 關員 獄警警員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 為進入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職程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學員 |
與第五級別相同 | --- | 一班 | 由一名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獄警首席警員率領一班非武裝人員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扶靈及送靈 |
(一)倘靈柩或骨灰盒運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墳場,護隊應自靈柩或骨灰盒離開靈堂至到達墳場入口期間沿路護送,待其進入墳場後撤離。
(二)儀仗隊設於墳場外圍近入口處,當靈柩或骨灰盒在其面前經過時應作出敬禮,而樂隊應演奏合適的喪禮樂曲;無樂隊則由鼓號隊演奏。
附件四
〔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五)項所指者〕
排列次序
一、有各部隊及部門參加隊列及以分列式列隊行進時,在橫隊排列時從右到左的排列次序,或在縱隊排列時由前到後的排列次序如下:
(一)海關;
(二)治安警察局;
(三)消防局;
(四)懲教管理局;
(五)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二、徒步隊伍及機動車隊伍的組成應按照上款的規定,並根據下列次序分成兩組:
(一)徒步隊伍;
(二)機動車隊伍。
附件二
(本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所指者)
重新公佈
澳門特別行政區
敬禮及禮儀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一、本規章適用於:
(一)澳門保安部隊人員、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生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
(二)海關的關員及受訓人員;
(三)懲教管理局的獄警隊伍及受訓人員。
二、上款所指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第二條
人員間的致敬─敬禮
一、敬禮是指上條所述人員間所作的傳統及強制的致敬方式。
二、下級人員先行向上級致敬。
三、任何人員均應隨時準備按照本規章的明確規定作出敬禮或還禮。
四、穿著制服的人員得以敬禮的方式向其他人士致敬。
第三條
非武裝人員的敬禮方式
一、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穿著制服但沒有配備任何武器的人員,視為非武裝人員。
二、非武裝人員在敬禮時均應行舉手禮。
三、因攜帶裝備或傷病而不便行舉手禮時,應行注目禮。
第四條
武裝人員的敬禮方式
一、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穿著制服且配備武器的人員,視為武裝人員。
二、武裝人員在敬禮時應行注目禮,但在執行隊伍檢閱和儀仗任務時,行舉槍禮或舉刀禮,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三、武裝人員以垂直懸掛、斜掛、背掛或收起方式配備指揮刀、手槍、步槍或衝鋒槍時,應行舉手禮。
第五條
行進間的敬禮
在行進間作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的敬禮時,除遵守上述規定外,亦應以下列方式進行:
(一)頭部側轉,面向受禮者,以真誠態度敬禮,禮畢回復原來姿勢;
(二)如有需要,下級應向橫移動,以免因敬禮而產生身體接觸。
第六條
敬禮的開始及結束
一、敬禮前應先讓上級知悉才開始敬禮,以便其及時還禮。
二、如向國旗敬禮,應在距其約十五米處開始,在經過其前方約十米後結束。
三、如向區旗及行政長官敬禮,應在距其約十米處開始,在經過其前方約五米後結束。
第七條
還禮
一、上級須向對其作出敬禮的人還禮。
二、如遇多位上級非正式聚集於一處時,下級應向所有上級敬禮或致候,而上級均應還禮。
三、在典禮中,應僅向主禮者敬禮或致候,亦僅由該主禮者還禮。
第八條
敬禮的作出
敬禮應向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獄警副警長及同一級別或更高級別的人員作出。
第九條
級別
為適用敬禮及禮儀的規定,各職等劃分為載於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表內的各級別。
第九-A條
向國旗及國歌的致敬
一、對國旗的致敬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在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所有穿著制服的人員須向國旗敬禮,而穿著便服的人員須脫帽及立正。
二、人員在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船隻時,應向懸掛在船隻的國旗致敬。
三、奏唱國歌時,在場不論穿著制服或便服的人員應當自行立正,舉止莊重,肅立致敬,自始至終跟唱。
第十條
向區旗及行政長官的致敬
一、對區旗的致敬須遵守第6/1999號法律《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在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所有穿著制服的人員須向區旗敬禮,而穿著便服的人員須脫帽及立正。
二、人員在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船隻時,應向懸掛在船隻的區旗致敬。
三、人員應向行政長官作出與第一款規定相同的致敬。
第十一條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要員作出的禮儀
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政府各主要官員以及檢察長有權接受作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表內所載的禮儀。
二、在官方儀式中,其他官員有權接受的禮儀與其同級的受本規章約束的人員所接受的相同。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船隻上,應遵守陸上的敬禮及禮儀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條
向上級的致敬
無論穿著制服或便服的人員,在認出上級或在上級表明身分後,即使上級並無穿著制服,亦應向其致敬。
第十三條
陪同上級的人員
一、陪同穿著制服的上級的人員,僅向接受該上級致敬者敬禮。
二、如上款所指的上級為穿著便服者,則陪同上級的人員應向高於本身職級者敬禮,且對所受的敬禮予以還禮。
第十四條
人員間的稱呼
人員間的稱呼,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上級與下級說話時,以下級的職位或擔任的職務稱呼之,如認為有需要,得加上其姓名;
(二)下級與上級說話時,以上級的職位或擔任的職務稱呼之;如有需要,加上“先生”或“女士”一詞。
第十五條
禮儀的免除
受本規章約束的人員無權獲免除作出與其職位或職務相應的禮儀,但有合理解釋的情況除外。
第二章
單個人員的敬禮及敬意
第十六條
敬禮的作出
一、站立或正在行進的人員應敬禮。
二、〔廢止〕
三、右手持武器或物件的人員,應先改以左手持武器或物件,然後行舉手禮;如雙手均持有武器或物件,應採取尊敬的態度,行注目禮。
四、正急速行走的人員應在回復正常步伐後敬禮。
五、駕駛任何車輛的人員無須敬禮。
六、乘搭任何車輛的人員,即使不起立亦應敬禮,如穿著便服,則僅須致候。
七、多次與同一上級相遇的人員,僅須在首次相遇時敬禮。穿著便服者同樣僅須在首次相遇時向上級致候。
八、多名人員在非以隊列形式聚於一處時,首先看見附件一表內的任何級別的上級走近的人員,應高聲以上級的職位稱呼之,以便所有應向其敬禮者各自向其敬禮。
第十七條
對上級的敬意
一、受本規章約束的人員應時刻對上級保持敬意,尤其為:
(一)未獲上級批准前,不得在上級面前吸煙;
(二)在任何狹窄的通道,尤其在階梯或門口與上級相遇時,應讓上級首先通過;如在街道上與上級相遇,應讓出行人道內側予上級通過;
(三)盡量避免在上級面前經過;如須經過,應先請求准許;
(四)未獲在場的上級准許前,不得進出政府船隻;下級應先於上級登船,後於上級離船;
(五)未獲在場的上級准許前,不得進出澳門保安部隊、海關及懲教管理局的車輛。
二、進入集體接載的車輛時,人員須按由高至低的階級次序,由左至右、由前至後入座。
第十八條
對上級的接待
一、上級向人員走來時,該人員應立即立正及敬禮;如上級未離去或未准許採用其他姿勢,該人員須保持立正姿勢。
二、上級離去時,該人員再次向上級敬禮。
第十九條
站立人員的敬禮
一、站立人員在敬禮時應立正,且向側轉,使自身正面與受禮者所循方向平行。
二、對列隊行進經過的任何隊伍,如隊伍指揮官的職位或職級高於站立人員且有權受禮,該站立人員須向該指揮官敬禮。
第二十條
行進間人員的敬禮
一、行進間人員在敬禮時無須停止行進,但向國旗、區旗及行政長官敬禮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應停止行進,且向側轉,使自身正面與國旗、區旗或行政長官所循方向平行。
二、如國旗、區旗或行政長官處於固定位置,行進間的人員到達國旗、區旗或行政長官面前時,應停止行進,向側轉,敬禮,然後繼續行進。
三、對列隊行進經過的任何隊伍,如隊伍指揮官的職位或職級高於行進間人員且有權受禮,該行進間人員須向該指揮官敬禮。
第二十一條
站立的武裝人員的敬禮
〔廢止〕
第二十二條
行進間的武裝人員的敬禮
〔廢止〕
第二十三條
下級走近上級時
一、人員如須走近上級時,應在上級可聽到其說話的距離處停下,按第十四條(二)項的規定稱呼上級,同時應請求准許及敬禮,獲准後向前行,在距上級前面約兩步處停下。在離去時應請求准許,且同時敬禮,隨即轉向離去的方向離開。
二、上款所指的上級在有職級或年資較其高的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應在回應下級前預先請求該等人員的批准,而在下級離去時亦應採取同一方式。
第二十四條
有上級在場時
一、在有附件一所載的任一上級在場的期間,人員應保持立正姿勢。
二、〔廢止〕
第二十五條
接待下級
下級報到時,上級應立正接待,周圍靠近的人員亦應保持立正姿勢。
第二十六條
戴帽的規定
一、穿著制服的人員僅在進入市民一般習慣脫帽的場所時方可脫帽。
二、〔廢止〕
三、〔廢止〕
第三章
隊伍的敬禮
第二十七條
隊伍的定義
一、為適用敬禮的規定,至少由兩名人員組成並由其中一人負責指揮者,視為隊伍。
二、為適用敬禮的規定,不攜帶任何武器的隊伍或按第四條第三款所指方式攜帶武器的隊伍,視為非武裝隊伍。
第二十八條
一般規定
所有隊伍均應向國旗、區旗、行政長官、附件二所載的其他要員、職位或職級較該隊伍指揮官高的人員及其他隊伍敬禮,但正押解犯人、運送武器及相關物品,以及危險品的隊伍無須敬禮或還禮。
第二十九條
隊伍的敬禮
一、人數等於一排或少於一排的隊伍,不論停駐時或行進間,均應在聽到隊伍指揮官的口令時敬禮。
二、人數多於一排的隊伍在行進期間,隊伍指揮官應向各小隊指揮官發出口令,以連或排組成的單位在聽到各小隊指揮官發出的口令後敬禮;隊伍停駐時則在聽到隊伍指揮官的口令時敬禮,該指揮官亦可決定以小隊為單位敬禮。
第三十條
停駐的隊伍
一、停駐的隊伍對國旗、區旗、行政長官及附件二所載的其他要員,應立正且各隊員間保持左右約半米的間隔及前後約一米的距離,行注目禮;對任何經過的隊伍及附件一所載第二級別、第三級別及第四級別且職位或職級高於本隊伍指揮官者亦應立正,行注目禮。
二、國旗、區旗或行政長官在隊伍後方經過時,隊伍應向後轉且各隊員間保持左右約半米的間隔及前後約一米的距離,行注目禮。
三、非武裝隊伍的指揮官應作出第三條規定的敬禮。
四、武裝隊伍的指揮官應作出第四條規定的敬禮。
第三十一條
停止行進的武裝隊伍
〔廢止〕
第三十二條
行進間的隊伍
行進間的隊伍應在聽到“向右看”或“向左看”的口令時向右或向左敬禮。
第三十三條
不便敬禮的武裝隊伍
武裝隊伍如因武器性質或持武器的方式而不能持武器敬禮時,應以非武裝人員的敬禮方式敬禮。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隊伍
機動車隊伍在敬禮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行進時,敬禮口令應至少在距受禮象徵、受禮者或受禮隊伍二十米前發出;
(二)車輛的駕駛員及車內人員均無須敬禮,如屬開篷的車輛,僅須由車輛內職位或職級最高者作出敬禮。
(三)〔廢止〕
(四)〔廢止〕
第三十五條
排列次序
受檢閱或以分列式列隊行進的隊伍,應按附件四所列的排列次序向受禮象徵、受禮者或受禮隊伍敬禮。
第三十六條
隊伍行動的許可
一、任何隊伍在其指揮官向在場的上級請准後方得行進、解散、稍息、進出車輛或船隻,有關准許的請求亦可透過該隊伍的一名最高級人員作出,但進行救援工作或拯救危急事故的隊伍除外。
二、除例行活動及訓練活動外,任何隊伍在進入澳門保安部隊、海關及懲教管理局的單位或設施後,如未按等級次序向指揮官或在場的年資最長的官員請求准許,不得離開該等單位、設施或解散。
第三十七條
中止訓練
一、在訓練地點內,訓練僅於上級為參觀或參與訓練而蒞臨時,方可中止。
二、上級蒞臨時,如訓練正處於不宜中止的階段,且指揮或主持訓練的人員並無下令中止訓練,則不應中止,但該人員應盡快向蒞臨的上級致候,並報告不中止訓練的原因。
第三十八條
在澳門保安部隊、海關及懲教管理局設施內的程序
一、在寢室、食堂、有遮蓋的地方、休息室及其他房舍內,首位看見前來進行預定訪問或檢閱的附件一表內各級別上級走近的人員,應高聲以該上級的職位或職務稱呼之,並由在場職階最高或年資最長的人員下達“立正”口令,而該人員須確定所有人已立正且經上級許可後,方可下達“稍息”口令。
二、如屬非預定的訪問或檢閱的情況,在上述地點的人員無須作出任何儀式,但須按本規章的規定,採取適合於該地點及情況的尊敬態度。
三、在其他場所或地點,即使屬非預定的訪問或檢閱的情況,亦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通行中的隊伍
一、通行中的隊伍應互相讓右,如需超越對方,應遵守交通規則。
二、多個隊伍以同一方向或相交方向行進時,指揮官的職級最高或年資最長的隊伍有權先行。需要超越或相交時,須經職級最高或年資最長的指揮官批准後方可進行,但上級另有決定者除外。
第四十條
隊伍在宗教儀式中的禮儀
列隊參與宗教儀式時,應採取由本規章所定且符合有關禮儀的態度及姿勢。
第四章
升降國旗及區旗的禮儀
第四十一條
升降國旗儀式
一、升降國旗為一非常莊嚴的儀式,且應遵照以下數款的規定。
二、如屬平常日子,有關禮儀應在值勤官主持下,由一支武裝隊伍執行。
三、如屬重大慶典及節日,有關禮儀應由一支人數按可調配的人員及隆重程度而組成的武裝隊伍執行。
四、升降國旗儀式應遵照下列規定:
(一)在升國旗儀式中,國旗升起期間應奏唱國歌,國歌奏響的同時升國旗,指揮官在國旗開始上升前發出升國旗的口令,在場所有人員及隊伍向國旗敬禮,並注視國旗上升至旗桿頂;
(二)國旗上升至旗桿頂時,國歌奏唱完畢,指揮官應隨即發出“禮畢”的口令,在場所有人員及隊伍敬禮完畢;
(三)下半旗時,須先將國旗升至旗桿頂,然後降至國旗頂與旗桿頂之間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把國旗升至旗桿頂;
(四)在升降國旗期間,人員應向國旗敬禮。
五、如隊伍由屬消防局本身編制的人員所組成,則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禮儀由該局的非武裝隊伍執行。
第四十二條
升降區旗儀式
一、升降區旗為一莊嚴的儀式,且應遵照以下數款的規定。
二、如屬平常日子,有關禮儀應在值勤官主持下,由一支武裝隊伍執行。
三、如屬重大慶典及節日,有關禮儀應由一支人數按可調配的人員及隆重程度而組成的武裝隊伍執行。
四、升降區旗儀式應遵照下列規定:
(一)在升區旗儀式中,區旗升起期間應奏起合適的敬禮樂曲,樂曲奏響的同時升區旗,指揮官在區旗開始上升前發出升區旗的口令,在場所有人員及隊伍向區旗敬禮,並注視區旗上升至旗桿頂;
(二)區旗上升至旗桿頂時,敬禮樂曲演奏完畢,指揮官應隨即發出“禮畢”的口令,在場所有人員及隊伍敬禮完畢;
(三)下半旗時,須先將區旗升至旗桿頂,然後降至區旗頂與旗桿頂之間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把區旗升至旗桿頂;
(四)在升降區旗期間,人員應向區旗敬禮。
五、如隊伍由屬消防局本身編制的人員所組成,則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禮儀由該局的非武裝隊伍執行。
第五章
儀仗隊與護隊
第一節
儀仗隊
第四十三條
儀仗隊的定義
儀仗隊由武裝人員或屬消防局本身編制的人員組成,專為下列禮儀而設:
(一)在隆重儀式中致敬;
(二)在榮譽喪禮儀式中致敬。
第四十四條
人員數目
儀仗隊的人員數目載於附件二表內。
第四十五條
位置
一、儀仗隊應盡量排成橫隊,並讓出所處地點的右方,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除儀仗隊指揮官外,各官員列隊時應與隊列的首列並排,緊靠其負責指揮的單位或附屬單位的右方。
三、樂隊或鼓號隊應盡量站在儀仗隊的右方。
四、儀仗隊就位後應立即整齊地保持適當間距及看齊;在附件二所載的要員蒞臨時,儀仗隊應立正。
第四十六條
就位後的敬禮
一、儀仗隊就位後,僅應向經過的且職級較接受儀仗隊敬禮的官員為高的官員敬禮。
二、其他隊伍、送葬行列、宗教遊行行列及職級高於儀仗隊指揮官的官員經過時,儀仗隊應立正。
第四十七條
儀仗隊對受禮者的敬禮
一、儀仗隊指揮官在看見受禮者出現時,應立即發出“立正”口令,並於受禮者站上受禮位置後,對其作出應有的敬禮。
二、上款所指受禮位置一般設於儀仗隊指揮官面前約十米處,受禮者將於該處接受儀仗隊的敬禮,但因場地所限未能滿足上述距離除外。
三、儀仗隊作出敬禮,樂隊或鼓號隊應在儀仗隊開始敬禮時演奏合適的敬禮樂曲。
四、敬禮樂曲演奏完畢後,儀仗隊指揮官應發出“禮畢”口令;如進行檢閱,儀仗隊指揮官應前往距受禮者約三米處對其作出應有的敬禮,隨後右跨一步,向右轉,讓受禮者先走,然後在其右後側陪同其前往受檢閱隊列右翼適當位置;隊伍在檢閱期間應保持立正姿勢,向檢閱者行注目禮。
五、檢閱應從首列開始,由右至左,繞過左翼後,再以左至右、右至左的交替方向經過其他行列的前方。
六、檢閱期間儀式如下:
(一)受禮者由儀仗隊指揮官陪同,而儀仗隊指揮官在受禮者右後側兩米處行進;
(二)樂隊應在受禮者開始檢閱時演奏合適的進行曲,如無樂隊,則由鼓號隊負責演奏。
七、受禮者返回受禮位置時即告檢閱完畢,此時樂隊或鼓號隊應立即停止演奏,儀仗隊指揮官應返回隊列指揮位置,而隊伍則應保持立正姿勢。
八、如不進行分列式列隊行進,儀仗隊在受禮者返回受禮位置時應重新敬禮。
九、〔廢止〕
十、〔廢止〕
第四十八條
儀仗隊的分列式列隊行進
一、儀仗隊待受禮者於觀看分列式列隊行進地點就位後,方可開始以分列式列隊行進;分列式列隊行進時應優先及盡可能向右方行進,每小隊的側翼應在距觀看分列式列隊行進地點約十米處經過,行進方向應與最初列隊時的方向平行,但因場地所限未能滿足上述距離除外。
二、儀仗隊在受禮者面前以分列式列隊行進時須作的敬禮載於附件二。
三、分列式列隊行進開始前,儀仗隊指揮官在隊列中央前下達“立正”及“標兵就位”的口令,標兵成一路縱隊跑到指定的位置,面向部隊成立正姿勢;在開始敬禮及結束敬禮的位置分別各由一名標兵標示。
四、分列式列隊行進時應伴以合適的進行曲。
第四十九條
儀仗隊的解散
一、如受禮者免除分列式列隊行進,儀仗隊應在原位置保持列隊,直至該官員下令解散或離開敬禮的地點為止。
二、如屬受禮者通知儀仗隊指揮官在其離開時儀仗隊無須在場,或准許儀仗隊解散直至其離開時重新列隊的情況,則不受上款規定的限制。
三、如受禮者未免除分列式列隊行進,儀仗隊應於分列式列隊行進結束後解散且在受禮者離開時儀仗隊亦無須在場,但有其他指示的情況除外。
第二節
護隊
第五十條
護隊的定義
護隊由武裝人員或屬消防局本身編制的人員組成,專為護送下列者而設:
(一)國旗;
(二)區旗;
(三)有權接受護送的要員;
(四)榮譽喪禮儀式中的靈柩或骨灰盒。
第五十-A條
掌旗員、護旗員及護旗隊的職責
一、護送國旗或區旗的護隊由掌旗員、護旗員及護旗隊組成。
二、掌旗員負責在升降旗儀式中掌持國旗或區旗。
三、護旗員負責在升降旗儀式中護送國旗或區旗,並將國旗或區旗升至旗桿頂;在降旗時,將國旗或區旗由旗桿降下;護旗員分列於掌旗員的兩側。
四、護旗隊負責在升降旗儀式中護送國旗或區旗。
第五十一條
護送要員的護隊
護送要員的護隊應為機動車隊伍。
第五十二條
人員數目
一、國旗及區旗的掌旗員各一名。
二、國旗及區旗的護旗員各兩名。
三、護旗隊的人員數目按可調配的人員及隆重程度而定,但至少應由一名指揮官及六名人員組成。
四、護隊人員的數目按護送對象為要員、靈柩或骨灰盒而分別載於本規章的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表內。
第五十三條
護隊的位置
護隊應盡可能置於所護送的國旗、區旗、要員、靈柩或骨灰盒所在位置的左方或後方。
第五十四條
護隊的敬禮
護隊指揮官在看見所護送的國旗、區旗、要員、靈柩或骨灰盒時,立即下令作出適當的動作,以便在其抵達時作出應有的敬禮。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護隊的位置
機動車護隊在距所護送的要員、靈柩或骨灰盒後方十米處行進,而指揮官應緊隨接受護送的車輛的後方。
第五十六條
機動前導護隊
機動車護隊派出的一支前導護隊,應在所護送對象前五十米處行進,該前導護隊至少應由兩輛摩托車或兩輛車輛組成。
第六章
隊伍的檢閱
第五十七條
檢閱的進行
檢閱隊伍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隊伍遵照接到的集隊命令進入即將舉行檢閱的地點後,停駐於已安排的位置,並稍息,如隊列以橫隊排列,隊伍的各隊員間應整齊地保持左右約半米的間隔及前後約一米的距離;
(二)各單位由其指揮官檢閱,隊伍內職位或職級最高,又或年資最長的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向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作出報告;
(三)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在負責指揮工作時,接受各單位作出的敬禮;
(四)隊伍的列隊編排應盡量方便檢閱者從其前方或右方進入隊伍以進行檢閱,而所有指揮官與其單位或小隊間的距離應盡量縮至最短,各附屬單位的指揮官應平列於該附屬單位的右方;
(五)各隊伍的排列次序載於附件四;
(六)檢閱者到達有關地點後,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應立即發出“立正”口令,檢閱者應前往已作適當標示的受禮位置接受敬禮,期間樂隊或鼓號隊應演奏合適的敬禮樂曲;
(七)受禮及還禮後,受檢閱隊伍指揮官應發出“禮畢”口令,受檢閱隊伍保持立正,隨後,受檢閱隊伍指揮官應前往距檢閱者約三米處對其作出應有的敬禮,隨後右跨一步,向右轉,讓受禮者先走,然後在其右後側陪同其前往第一單位右側開始檢閱,並在檢閱者右後側一米處跟隨;
(八)檢閱進行時,應經過各單位指揮官的前方;
(九)原則上,檢閱以步行方式進行,由右至左經過首列的前方,並由左至右經過最後列的後方,如檢閱以乘車方式進行,僅經過各隊伍首列的前方,在此情況下,徒步的隊伍指揮官不必陪同檢閱者;
(十)檢閱期間,各獨立單位的指揮官應留在隊列的原位置,由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陪同檢閱者進行檢閱;
(十一)檢閱完畢,受檢閱隊伍指揮官應返回隊列指揮位置,檢閱者返抵受禮位置後,應給予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一切必要的指示,如須以分列式列隊行進,檢閱者應前往觀看分列式列隊行進的位置觀看,受檢閱隊伍指揮官下令以分列式列隊行進;
(十二)如無須以分列式列隊行進,受檢閱隊伍指揮官則下令作出最後敬禮,或下令執行上級的其他指示;
(十三)檢閱期間,樂隊或鼓號隊應演奏合適的進行曲。
第五十八條
隊伍指揮官應遵守的程序
〔廢止〕
第五十九條
受檢閱隊伍的分列式列隊行進
一、檢閱後,如檢閱者不作相反決定,受檢閱的隊伍應進行分列式列隊行進,而檢閱者則站在觀看分列式列隊行進的位置。
二、應在距受禮者約十五米處由一名標兵標示開始敬禮的位置,並在隊伍經過受禮者後約十五米處由另一名標兵標示結束敬禮的位置。
三、受檢閱隊伍的指揮官在發出有關命令後,應下令開始進行分列式列隊行進。
四、分列式列隊行進開始前,受檢閱隊伍指揮官在隊列中央前下達“立正”及“標兵就位”的口令,標兵成一路縱隊跑到指定的位置,面向部隊成立正姿勢;在開始敬禮及結束敬禮的位置分別各由一名標兵標示。
五、分列式列隊行進期間:
(一)右方單位的指揮官應確保單位的右側與受禮者正前方保持約十米的距離,該單位的首列越過標示結束敬禮的標兵後,應立即停止敬禮並按預先訂定的指示前往其目的地,其後各單位亦須遵守同樣的行進程序;
(二)各單位間應保持約十米的距離,如為機動車隊伍,此距離可按分列式列隊行進時的速度而調整;
(三)樂隊應在觀看分列式列隊行進位置附近且不妨礙隊伍接聽指揮口令的地方演奏合適的進行曲,並於各單位分列式列隊行進完畢後停止奏樂。
六、分列式列隊行進完畢後,隊伍按預先訂定的指示返回原位置列隊或收隊。
第六十條
隊伍的指揮官
〔廢止〕
第六十一條
連級單位間的距離
〔廢止〕
第六十二條
列隊行進的結束
〔廢止〕
第六十三條
隊伍的離開
〔廢止〕
第六十四條
隊伍的報告
〔廢止〕
第六十五條
列隊行進間的進行曲
〔廢止〕
第七章
對澳門保安部隊、海關及懲教管理局設施的訪問
第六十六條
有預先宣佈來訪的迎接儀式
對澳門保安部隊、海關及懲教管理局的設施進行有預先宣佈的官式訪問時,有關的迎接儀式應按下列規定舉行:
(一)一支按附件二表內所載者而組成的儀仗隊;
(二)被訪單位的最高領導人應由一位警官/消防官或同等職級的人員陪同,在來訪官員下車的地點等候;如來訪官員的職級高於被訪單位指揮官或主管所隸屬的負責人的職級時,應由該負責人在單位指揮官或主管及值勤官的陪同下接待。來訪官員下車的地點,應盡可能位於儀仗隊的右側且平行排列於儀仗隊前,並與受禮位置成一直線。接載車輛應在來訪官員及其隨員下車後以及儀仗隊敬禮前,迅速離開隊列的範圍並駛往預定的適當地點,而專責人員應指引司機駛往該地點;
(三)進行有關敬禮後,應在適當的地點由在場職級最高的來賓向所有官員以及倘有的副警長/副消防區長、警員或消防員及文職人員的代表致候;為此,所有官員及來賓應按等級次序在上述地點等候,並由該單位的最高領導人作簡短介紹;
(四)隨即展開既定的訪問行程。
第六十七條
預先宣佈來訪的送別儀式
來賓的送別儀式與迎接儀式相似,但以相反次序進行,且有以下改動:
(一)送別致候應非常簡短,通常不進行個別致候。被訪單位的最高領導人及倘有的上級應在場,且由各高級官員陪同,排列在最靠近出口處;
(二)在來賓進入接載車輛時吹起“立正”信號。
第六十八條
未預先宣佈的來訪
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領導人在未預先宣佈的情況下到訪時,被訪單位應遵照下列規定:
(一)由各部隊或部門領導人或主管及值勤官員負責接待有關官員;
(二)按附件二表內所載而獲指派的勤務人員應盡快報到;
(三)在有關官員離開時所採用的儀式,與迎接儀式相似。
第八章
榮譽喪禮儀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九條
獲舉行榮譽喪禮的權利
一、第一條所指的人員因執行職務期間的英勇行為,又或因作出人道行為或為社會奉獻而引致死亡,經保安司司長許可,可獲舉行榮譽喪禮。
二、經行政長官許可,第一條第一款未提及的人士亦可獲舉行同樣的榮譽喪禮,但應預先定出所舉行的榮譽喪禮屬何種級別。
第七十條
榮譽喪禮儀式的舉行
一、榮譽喪禮儀式的規定載於附件三表內。
二、〔廢止〕
三、如靈柩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安葬,則原有在墳場外的儀仗隊應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離境處執勤。
第七十一條
在靈堂的禮儀
一、在靈堂舉行悼念儀式及靈柩或骨灰盒離開期間,儀仗隊應在場駐守。
二、倘靈堂設於非對公眾開放的設施內,則儀仗隊在悼念儀式舉行期間不須在場駐守。
三、儀仗隊應保持立正姿勢,並適時進行換班。
四、如靈堂設於澳門保安部隊、海關或懲教管理局內,則自靈堂設立至靈柩或骨灰盒離開期間,已故人員所屬部隊或部門的旗幟應下半旗。
第七十二條
榮譽喪禮儀式的免除
一、如已故人員生前曾書面聲明不願舉行榮譽喪禮儀式,則可予以免除。
二、雖無上款所指的聲明,但應已故人員繼承人要求,上述儀式亦可予以免除。
第二節
榮譽喪禮儀式的舉行
第七十三條
舉行榮譽喪禮儀式的隊伍
一、榮譽喪禮儀式由已故人員所屬的部隊或部門負責舉行。
二、為辦理喪禮事宜,上述部隊或部門須委任一個由三名成員組成的榮譽喪禮儀式委員會,並向已故人員服務的部隊或部門要求委任兩名成員加入該委員會。
第七十四條
葬禮
一、葬禮舉行期間,澳門保安部隊、海關或懲教管理局已故人員的靈柩上應蓋上所屬部隊或部門的旗幟;旗幟由安排榮譽喪禮的指揮層或領導層提供,而靈柩上不放置花束或花圈。
二、〔廢止〕
三、如該人員在工作或非工作期間因勇敢或英雄行為而死亡,且該行為能大為提高其所屬部隊或部門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望及榮譽,靈柩上可蓋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該決定須經已故人員所屬部隊或部門的最高領導人提出具說明理由的建議,由行政長官作出。
四、派出隊伍以舉行禮儀的部隊及部門的最高領導人,應親身或指派一名適當的官員代表出席葬禮,以及向已故人員家屬致以慰問。
五、其他部隊及部門應指派一個由三人組成的代表團出席葬禮。
六、如預知送葬行列龐大,負責安排禮儀事宜的指揮層或領導層應採取預防措施,以便在離開靈堂前往墳場的途中及在進入墳場期間,或在離開靈堂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離境處的途中,適當維持交通秩序。
第七十五條
墳場入口處的禮儀
一、倘靈柩或骨灰盒運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墳場,靈柩或骨灰盒接近墳場時,入口處的儀仗隊應敬禮。
二、送葬隊伍進入墳場後,儀仗隊隨即撤離。
三、在場的儀仗隊在等候送葬隊伍的到來時,應立正,以便向職級高於其指揮官且有權受禮者敬禮。
第七十六條
已故人員的勳章
一、如已故人員擁有勳章,負責安排榮譽喪禮的指揮層或領導層應按下款所述,從澳門保安部隊、海關或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人員中指派一名人員,在靈柩或骨灰盒進入墳場至到達墓地或墓穴期間緊隨其後,運送一個載有已故人員的勳章及檐帽或貝雷帽的墊子;葬禮完畢後,上述物件應送還已故人員家屬。
二、如屬下列情況,被指派執行上述任務的人員的職位應為:
(一)已故人員為擔任領導職務者: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副關務總長/副監務總長;
(二)已故人員為警務總長/消防總長/關務總長/監務總長或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副關務總長/副監務總長:警司/一等消防區長/關務監督/獄警警司;
(三)已故人員為警司/一等消防區長/關務監督/獄警警司或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副關務監督/獄警副警司: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副關務監督/獄警副警司;
(四)已故人員為高級警長/高級消防區長/高級關務督察/獄警高級警長或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獄警警長: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獄警警長;
(五)已故人員為準警官/準消防官/準關務官/獄警準警官或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獄警副警長: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獄警副警長;
(六)已故人員為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獄警首席警員、一等警員/一等消防員/一等關員/獄警一等警員或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
(七)已故人員為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培訓課程學員:一位該課程學員;
(八)已故人員為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一位該課程學員;
(九)已故人員為懲教管理局受訓人員:一名懲教管理局受訓人員。
三、本條的規定受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限制。
第九章
典禮
第七十七條
主禮
在官式典禮或會議中,主禮一職按現行禮賓名單上的排列順序由有關官員擔任。
第七十八條
單位最高領導人在要員主持的典禮中所處的位置
在要員主持的典禮中,出席的單位最高領導人所處的位置如下:
(一)如設有主賓席,則按席上成員的等級次序列席於適當位置;
(二)如不設主賓席,則緊靠主禮者的左邊。
第七十九條
典禮的安排
一、在由澳門保安部隊、海關或懲教管理局負責的、且有要員應邀出席的任何典禮中,為確保其安排及執行的一致性,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典禮的程序表草擬書須預先向上級呈交,以便上級知悉或核准;草擬書中應列明時間、程序表中各事項的次序、已邀請或將邀請的嘉賓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向非同一監督實體且職級高於局長/校長/關長的官員發出的邀請,須由所屬監督實體正式發出;
(三)負責典禮的各指揮層及領導層應保持所需的聯繫,以便預先得到上級的批准,適時發出邀請且確定最後採用的安排,以免出現任何禮儀上或其他方面的失當。
二、在任何典禮中,單位最高領導人應指派一名適當職級的警官/消防官或同等職級的人員負責處理指揮層或領導層未能兼顧的所有細節,且視乎典禮的重要程度可獲若干其他成員協助。
三、上款所指的人員及其助理的任務如下:
(一)負責接待非由局長/校長/關長直接接待的賓客;
(二)標示坐位及指引入坐、派發程序表、指示不同活動的舉行地點、引導車輛前往有關的停泊地點、監察上級所定的程序的進展,以及其他認為適當的工作。
四、為免禮儀上失當,任何部隊及部門應備有一份載有一般應獲邀參加慣常舉行的典禮的人員的最新名單。該名單應詳細列明有關邀請須由指揮層或領導層直接作出,或由監督實體作出。對於非慣常舉行的典禮,有關名單則按情況予以更改。
第十章
最後規定
第八十條
其他人士
經參考本規章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載的向各級別人員或要員作出的禮儀,可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向本規章未提及的人士所作的禮儀。
第八十-A條
具體規範
執行本規章所需的具體規範,尤其是敬禮及隊列步操的準則及操作,由保安司司長批示訂定。
第八十一條
廢止
廢止七月一日第160/96/M號訓令。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八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八十條所指者)
敬禮及禮儀的級別
| 級別 | 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懲教管理局 |
| 第一級別 | 關務總監 | 警務總監 | 消防總監 | 局長 |
| 副關務總監 | 副警務總監 | 副消防總監 | 副局長 | |
| 第二級別 | 關務總長 | 警務總長 | 消防總長 | 擔任廳長職務的獄警隊伍人員、路環監獄獄長及監務總長 |
| 副關務總長 | 副警務總長 | 副消防總長 | 擔任處長職務的獄警隊伍人員及副監務總長 | |
| 第三級別 | 關務監督 | 警司 | 一等消防區長 | 獄警警司 |
| 副關務監督 | 副警司 | 副一等消防區長 | 獄警副警司 | |
| 高級關務督察 | 高級警長 | 高級消防區長 | 獄警高級警長 | |
| 關務督察 | 警長 | 消防區長 | 獄警警長 | |
| 準關務官 | 準警官 | 準消防官 | 獄警準警官 | |
| 第四級別 | 副關務督察 | 副警長 | 副消防區長 | 獄警副警長 |
附件二
〔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四款、第六十六條(一)項、第六十八條(二)項及第八十條所指者〕
向不同要員作出的禮儀
| 級別 | 受禮要員 | 儀仗隊的組成 | 樂隊及鼓號隊演奏的樂曲或進行曲 | 儀仗隊站立時的敬禮 | 儀仗隊分列式列隊行進間的敬禮 | 護隊的組成 | 勤務人員 | ||
| 儀仗隊站立敬禮時 | 檢閱儀仗隊期間 | 儀仗隊分列式列隊行進間 | |||||||
| 第一級別 | 元首 |
1.一營 2.樂隊 3.鼓號隊 4.旗幟 |
合適的敬禮樂曲 | 合適的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合適的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1.注目禮 2.非武裝人員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行舉手禮 3.持指揮刀的人員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行舉刀禮 4.持旗 |
1.由齊步轉正步,同時看向右方或左方 2.非武裝人員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行舉手禮 3.持指揮刀的人員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行舉刀禮 4.持衝鋒槍的人員將頭轉向指定的一側,行注目禮 5.持旗幟的人員保持端旗姿勢,護隊繼續看向前方 6.禮畢時,全體人員由正步轉齊步,同時將頭轉向前方,端旗轉扛旗 |
一營 | 一名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獄警副警長、一名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獄警首席警員及兩名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 |
| 第二級別 |
行政長官 立法會主席 終審法院院長 政府主要官員 檢察長 |
1.一連 2.樂隊 3.鼓號隊 4.旗幟 |
合適的敬禮樂曲 | 合適的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合適的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與第一級別相同 | 與第一級別相同 | --- | 一名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獄警首席警員及兩名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 |
| 第三級別 | 第一級別的官員(附件一) |
1.兩排 2.樂隊 3.鼓號隊 4.旗幟 |
合適的敬禮樂曲 | 合適的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合適的進行曲(不得奏國歌) | 與第一級別相同 | 與第一級別相同 | --- | 兩名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 |
附件三
(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條第一款所指者)
榮譽喪禮儀式
| 級別 | 職位/職級 | 在靈堂的儀仗隊 | 護隊(一) | 儀仗隊(二) | 在墳場內的儀式 |
| 第一級別 |
警察總局局長 海關關長 警務總監 消防總監 關務總監 懲教管理局局長 副警務總監 副消防總監 副關務總監 懲教管理局副局長 |
四名非武裝人員 | 兩班摩托車 |
一連 |
一支由警司/一等消防區長/關務監督/獄警警司率領的隊伍,該隊伍應有足夠人員站在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的道路兩旁 |
| 第二級別 |
警務總長 消防總長 關務總長 擔任廳長職務的獄警隊伍人員、路環監獄獄長及監務總長 副警務總長 副消防總長 副關務總長 擔任處長職務的獄警隊伍人員及副監務總長 |
與第一級別相同 | --- |
兩排 |
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由一排人員扶靈及送靈 該排的指揮官為: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副關務監督/獄警副警司 |
| 第三級別 |
警司 一等消防區長 關務監督 獄警警司 副警司 副一等消防區長 副關務監督 獄警副警司 高級警長 高級消防區長 高級關務督察 獄警高級警長 警長 消防區長 關務督察 獄警警長 準警官/準消防官/準關務官/獄警準警官 |
與第一級別相同 | --- |
一排 |
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由一排人員扶靈及送靈 該排的指揮官為:高級警長/高級消防區長/高級關務督察/獄警高級警長 |
| 第四級別 | 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培訓課程的學員 | 四名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培訓課程的學員 | --- |
一排學員 |
由一名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獄警警長率領的一排學員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扶靈及送靈 |
| 第五級別 |
副警長 副消防區長 副關務督察 獄警副警長 |
四名非武裝的警員/消防員/關員/獄警警員 | --- | 兩班 | 由一名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獄警副警長率領兩班非武裝人員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扶靈及送靈 |
| 第六級別 |
首席警員 首席消防員 首席關員 獄警首席警員 一等警員 一等消防員 一等關員 獄警一等警員 警員 消防員 關員 獄警警員 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 為進入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職程警員職級的職前培訓課程的學員 |
與第五級別相同 | --- | 一班 | 由一名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獄警首席警員率領一班非武裝人員從墳場入口至墓地或墓穴間扶靈及送靈 |
(一)倘靈柩或骨灰盒運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墳場,護隊應自靈柩或骨灰盒離開靈堂至到達墳場入口期間沿路護送,待其進入墳場後撤離。
(二)儀仗隊設於墳場外圍近入口處,當靈柩或骨灰盒在其面前經過時應作出敬禮,而樂隊應演奏合適的喪禮樂曲;無樂隊則由鼓號隊演奏。
附件四
〔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五)項所指者〕
排列次序
一、有各部隊及部門參加隊列及以分列式列隊行進時,在橫隊排列時從右到左的排列次序,或在縱隊排列時由前到後的排列次序如下:
(一)海關;
(二)治安警察局;
(三)消防局;
(四)懲教管理局;
(五)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二、徒步隊伍及機動車隊伍的組成應按照上款的規定,並根據下列次序分成兩組:
(一)徒步隊伍;
(二)機動車隊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