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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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澳 門 政 府
  
	
	
第116/84/M號法令:
  
  
	
	
第117/84/M號法令:
  
    - 修正一九五零年三月十一日第一一一三號立法條例第二條條文及在同一法例內增設若干規則(郵電司土地批給)
 
  
  
	
	
第118/84/M號法令:
  
    - 規定公務員及卹金領取人提出對公庫擁有債權之有關期限為三十天——撤銷透過一九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國令及一九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第八八一八號國令伸展至澳門實施之一九一零年十二月五日國令及一九一九年五月八日第五五二四號國令以及十月二十八日第455/71號國令第一五條條文
 
  
  經修正重新刊登十一月十日第215/84/M號訓令(無線電通訊網作為無線電視服務之用)
  經修正重新刊登十一月十日第216/84/M號訓令(無線電通訊網作為流動服務之用)
  澳門政府辦事署
  
  批 示 摘 錄
   
  
                               
  官署文告
  
法律文告及其他